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

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第1张

江阴申请城市低收入及中等偏下收入家庭认定方法

根据《江阴市住房保障城市低收入和中等偏下收入家庭认定办法》申请,城市低收入和中等偏下收入家庭认定办法

第八条对城市低收入和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应当对申请前12个月内家庭成员的家庭财产状况和全部可支配收入进行核定。

第九条家庭可支配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性净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等。,具体来说:

(1)工资性收入。包括各种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和其他劳务收入;

(2)净营业收入。包括从各种合法的经营服务活动中获得的净收入(包括以实物形式折算的现金收入);

(3)财产性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还款、有价证券及股息等投资收益,储蓄保险收益及各类财产孳息,房屋、车辆、土地租金收益,著作权、专利权、专有技术、知识产权收益等。

(4)转移性收入:包括退休养老金或抚恤金、失业保险金、遗属津贴、赔偿金(补偿金)、因劳动合同终止(含解除)而获得的经济补偿、赡养、扶养、离婚财产分割、接受赠与、继承等收入。

(5)其他确认的收入。

第十条 下列项目不计入家庭可支配收入:

(一)优抚对象按照规定享受的抚恤金(含伤残抚恤金(保健金)、补助金、功勋荣誉金、护理费;建国后原老党员的生活补助;

(二)义务兵家属按规定享受的优待金和奖金;退役士兵一次性自谋职业补贴;

(三)对国家、社会和人民有特殊贡献的,政府给予的奖励和特殊津贴;劳动模范荣誉津贴;见义勇为奖励;

(4)政府给老年人的养老金;

(五)计划生育家庭按政策享受的独生子女费,以及失独家庭的抚养费;

(六)政府、社会和学校给予在校学生的助学金和奖学金;

(七)政府和社会提供的医疗救助;

(八)因公(工)受伤人员的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因公(工)死亡人员的丧葬费;

(九)由用人单位统一代扣代缴、个人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十)村民(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的公益性劳动收入;

(十一)政府发放的价格补贴、住房补贴、节日补贴、一次性生活补贴、临时生活补贴、慰问金(物品)、救灾款物、慈善机构给予的慈善救助;

(十二)残联发放的护理补贴、教育补贴、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重度残疾补贴等残疾人专项补贴资金;民政部门发放的特殊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十三)归侨生活补助费;

(十四)依法不计入家庭可支配收入的其他收入。

第十一条 家庭财产是指申请保障性住房的家庭拥有的生产生活资料。包括:

(1)申请家庭所有的金融资产。包括现金、存款、证券、股票或股份、债券、基金、理财产品、储蓄保险、投资本金等。

(2)申请家庭拥有的高价值非住宅不动产(包括商业店面、写字楼、商住楼、生产厂房等。)、家庭成员购买的汽车、家用电器和设备,以及具有收藏价值的珠宝和古董等。

(3)申请家庭拥有的价值较高的生产经营设备等固定资产。

第十二条 家庭可支配收入计算如下:

(一)家庭可支配收入按申请前12个月的平均收入计算;

(二)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计算收入;

(三)在职职工和离岗职工因所在单位长期亏损、停产、半停产、破产等原因超过六个月未足额领取工资或生活补贴,且今后不再补发的,经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发证后,按其实际收入计算;

(四)享受医疗或者病假的非从业单位职工、学徒、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和在校大学生实习期间的月收入,按实际收入计算;

(五)离休、退休(职)人员的离休、退休(职)费、生活费和养老金按实际缴费计算;

(六)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和离岗退休、共保、续保人员领取的基本生活费和失业保险金,凭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按实际支付计算;

(七)依法被批准破产、关闭或撤销的企业职工生活费,按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按实际支付计算;

(八)遗属抚恤(救济)费、精简退休职工生活补助费,按有关部门公布的标准计算;高于标准的,按实际收入计算;

(九)打零工、做小生意、摆摊修理、人力搬运、家政服务等非固定收入。应参照当地行业收入评估的基本标准计算;实际收入高于评估标准的,按照实际收入计算;

(十)种植业、养殖业、捕捞业的收入,按照实际收获和当地价格,扣除必要的费用后计算;无法准确核实的,可以按照当地行业收入评估的基本标准计算收入;家庭主要劳动力因自然灾害等因素丧失劳动能力或不符合评定标准的,可酌情降低标准计算收入;

(十一)职工与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时领取一次性安置补助费、经济补偿金(补贴、补偿金)、生活补助费(补偿金),个人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至法定退休年龄按规定缴纳的基本社会保险费,凭基本社会保险缴费凭证扣除,其余部分计入家庭收入;

(十二)一次性征地补偿安置费计入家庭收入;

(十三)一次性安置补助费、财政补偿(补助、赔偿)款、征地补偿安置费或者生活补偿(救助)费等家庭收入,因大病、灾害等特殊情况提前用完的,凭支出凭证扣除后的剩余部分计入家庭收入;

(十四)有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家庭成员没有共同生活的,义务人应当支付的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有发生法律效力的协议、调解书、判决书的,按照法律文书的给付计算;高于法定凭证金额的,按实际支付额计算。没有法律文书的,义务人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我市低保标准2倍(含2倍)的,视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可省略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义务人家庭人均收入高于我市低保标准2倍的,将高于义务人家庭人均收入的50%除以应当赡养、抚养、扶养的人数,计算出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实际支付的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高于计算数额的,按照实际支付数额计算。

(十五)无稳定职业人员有一定劳动收入,但无法核实收入数额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核算;

(十六)财产出租、出售、转让所得,按照出租、出售、转让协议(合同)计算。个人不能提供协议(合同)或者价格明显偏低的,按照当地市场同类、同期出租、出售、转让价格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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