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条件
(1)江南六区户籍满五年的城镇居民;
(二)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规定标准的;
(三)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规定标准的;
(四)家庭人均财产低于规定标准的;
(5)家庭车辆低于规定标准。
江苏省人民政府对《》作出如下修改:城市中低收入家庭申请租赁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在家庭住房、收入、财产等方面符合市县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保障条件。35周岁以上的单身个人,可以按照中低收入家庭的标准申请公租房。
二。申请材料(一)租赁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书;
(2)家庭收入证明;
(3)房产证、公有住房租赁证等家庭住房状况证明;
(4)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
(5)婚姻状况证明;
(三)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
三。申请流程
(一)由申请人或其配偶向户籍所在地(或实际居住地)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南京市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认定申请表》,签署《承诺书(委托书)》,按照要求,配合信息核查。
(二)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家庭收入、人口、住房、财产等信息的综合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并在社区公示10天。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街道办事处将家庭申请材料、初审意见和公示情况报送区住房保障部门。
(3)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当自收到街道提交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家庭住房状况的审核。审核后,将相关材料移交区民政部门。
(4)区民政部门自收到区住房保障部门转发的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家庭经济状况审核。对经初审经济条件符合规定条件的家庭,区民政部门将在《南京市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认定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收入认定意见,并将申请材料和认定意见集中到区住房保障部门。
(五)区住房保障部门在收到区民政部门反馈意见后10个工作日内,就申请家庭是否可以享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通过家庭的全部材料报送市住房保障中心。
(六)经市住房保障中心审查符合条件的家庭,由市住房保障中心予以公布10天。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批准申请。经审核,不符合要求的,审核部门应当按照审核程序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审。
注:城市中低收入家庭申请租赁公共租赁住房时,应当在家庭住房、收入、财产等方面符合当地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保障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