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江阴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公共租赁住房的对象为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人员、引进人才、外来务工人员。根据各类人员对住房保障的实际需求,合理确定近期公共租赁住房的主要保障对象,有计划地实施公共租赁住房制度,逐步扩大保障范围。
点击阅读:
第十八条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人具有澄江街道户籍;
(二)家庭收入符合市政府公布的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标准;
(三)申请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在本市无住房,且未租住过公有住房;
(四)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九条新就业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具有全日制大专、中专学历,自毕业当月起未满5年;
(二)申请人在本市有稳定职业,与本市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合同履行满3个月,自合同履行之日起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
(三)申请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在本市无住房,且未租住过公有住房;
(四)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条引进人才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符合市人社局制定的“引进人才”标准,具体包括以下人员:
1.来本市创新创业的领军人才;
2.市人社局、市科技局引进的柔性高层次人才:
3 .经市人社局认可的硕士及以上学历或高级职称的“双高”人才,本科及以上学历、中级以上职称的急需紧缺人才;
(二)申请人在本市有稳定职业,与本市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合同履行满3个月,自合同履行之日起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
(三)申请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在本市无住房,且未租住过公有住房;
(四)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一条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持有本市居住证,在本市实际居住满2年;
(2)申请人在本市有稳定职业。与本市用人单位(本地注册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且合同履行满1年以上,自合同履行之日起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
(三)申请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在本市无住房,未租住公有住房,用人单位未安排住房:
(四)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