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租房低收入认定

公租房低收入认定,第1张

东莞本市户籍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公租房申请条件

1.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应具有本市户籍,并在本市工作或居住;申请人未满18周岁的子女,非本市户籍但在本市居住生活的,可以作为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

2.申请当月及申请当月前12个月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本市当年最低生活保障线的4倍(含4倍);

3.家庭人均资产低于本市当年最低生活保障年度标准20倍(含20倍)的,按《东莞市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东府〔2018〕17号)的规定确定人均资产;

4.无自有住房,或自有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8平方米;

5.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未租住公租房、未领取租赁补贴、未享受经济适用房、人才房、房屋修缮等优惠政策。

特别说明:

申请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的中低收入家庭,原则上以家庭为单位。申请家庭应当推荐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申请人与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应当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和抚养关系。

家庭划分按以下标准执行:

1.夫妻和未婚子女组成家庭;

2.已婚子女脱离父母(公婆、公婆)、祖父母(外祖父母)组成家庭;

3.年满60周岁的申请人需与子女一同申请,丧偶老人可单独申请;

4.与申请人共同生活并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经村(居)委会证明,可以作为家庭成员共同申请;

5.无子女的离婚或丧偶者和30岁以上的未婚者可视为一个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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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 https://juke.outofmemory.cn/life/119711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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