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农村低保户的标准是什么

江苏农村低保户的标准是什么,第1张

江苏省低保申请家庭收入核定范围

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规定时期内的可支配总收入。

家庭人均收入是指家庭平均收入除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数。

家庭月收入按照申请人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前至少12个月的平均收入计算。

家庭收入主要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性净收入、财产性净收入和转移性净收入。

(一)工资收入。是指从业人员扣除个人所得税和个人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障支出后的全部劳动报酬和各种福利,包括工资、薪金、奖金、劳动分红、津贴、补贴和其他与任职或从业有关的收入。

1.工资性收入参照劳动合同、银行流水、工资单进行确认。没有劳动合同的,通过调查就业、劳动报酬和各项福利收入确定,或者按照缴纳个人所得税、住房公积金、银行流水计算;

2.来自零工、小生意、修理摊位、人力搬运、家政服务等的非固定收入。可参照当地行业收入评估的基本标准进行计算。没有考核标准的,按照就业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3.在职职工和离岗职工连续6个月以上未足额领取工资或生活补贴,以后无法补发的,经本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发证后,按其实际收入计算;

4.享受医疗或者病假的职工、离岗休息的职工、学徒、非从业单位的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按照实际收入计算;

5.与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领取一次性安置费、经济补偿金(补贴、赔偿金)、生活补助费(赔偿金)的人员,从其领取的一次性收入中扣除劳动者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至法定退休年龄应缴纳的基本社会保险费,其余部分根据家庭人口和当地低保标准按月计入家庭收入;

6.在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的家庭成员,因照顾家庭中生活不能自理的严重疾病患者、重度残疾人或者精神(智力)残疾人,可以照顾单亲学龄前儿童和3周岁以下婴幼儿的,可以按照实际工资收入计算;孕期、哺乳期的妇女按其实际工资收入计算。

(二)净营业收入。是指生产经营和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全部营业收入,扣除营业费用和按规定缴纳的相关税费后的收入,包括各种经营、服务活动和农副业生产收入(包括可以转换为现金的实物收入)。

1.种植业、养殖业和渔业的收入,按照实际收获和当地价格,扣除必要的费用后计算。无法准确核实的,可以按照当地行业收入评估的基本标准计算收入;

2.家庭主要劳动力因自然灾害等因素丧失劳动能力或不符合评定标准的,可酌情降低标准计算收入;

3.从事经营和有偿服务活动的,按照实际净收入或者实际纳税基数综合确认;无法确认实际收入的,参照当地同行业、同规模企业平均收入和企业实际缴纳的税款综合确认。

(三)财产净收入。是指将其所有的动产和不动产交给其他单位、机构或者个人取得的扣除相关税费后的净收入,包括财产租赁、转让或者出售所得、定金及其他财产性收入、一次性安置费、集体经济组织分配收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入、规划拆迁补偿收入等。

1.财产租赁、转让所得,按照租赁、转让协议(合同)计算。个人不能提供租赁、转让协议(合同)或者租赁、转让协议(合同)价格明显偏低的,按照当地同期同类市场的租赁、转让价格计算;

2.集体财产收益分红按集体出具的分配记录计算;

3.对领取一次性征地补偿安置费的家庭,其领取的一次性收入根据家庭人口和当地低保标准按月计入家庭收入;

4.领取房屋拆迁补偿费的家庭,凭有效证件,从房屋拆迁补偿费中扣除购买自住住房的实际支出和搬迁、装修、购买普通家具、家用电器等必要的实际支出,其余部分根据家庭人口和当地低保标准按月计入家庭收入。

(四)净收入的转移。是指家庭扣除转移支出后的国家、单位、社会组织及其他转移收入的各类转移支付。转移性收入包括退休养老金、基本养老金、退休职工定期生活费、退休生活费、失业保险金、土地征用及维护、商业保险等。、丧葬补助费、遗属抚恤金、六十年代初减少的退休职工生活补助费、赡养(抚养)和扶养费、一次性经济补偿(补助、赔偿)和定期支付的各种生活补助(赔偿)费,这些都是接受的馈赠和礼品。包括转移支出缴纳的税收、各种社会保障支出、赡养(抚养、照料)支出和其他经常性转移支出等。

具有赡养(抚养、扶养)关系,不在共同生活的义务人应当缴纳赡养(抚养、扶养)费标准,按照发生法律效力的协议、调解书、判决书等法律文书载明的数额计算;没有法律文书的,义务人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2倍(含2倍)的,视为无赡养(抚养、抚爱)能力,可以不计算赡养(抚养、抚爱)费;义务人家庭人均收入高于当地低保标准2倍的,义务人收入一般高于当地低保标准50%,对其应当供养的每个对象计算平均值。

【/s2/】申请人的家庭或者个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赡养(抚养、照料)义务人的家庭。

1.有两套以上(不含两套)非因拆迁产生的产权房,人均建筑面积高于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当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

2.有两辆以上(含两辆)活体机动车(用于残疾人功能补偿的机动车除外),或者有一辆购置价格在20万元以上的活体机动车;

3.人均金融资产高于当地同期低保标准10倍;

4.各类市场主体认缴出资总额超过20万元(含20万元)。

(五)当地政府规定应当计入家庭收入的其他项目。

以下项目不计入家庭收入:

(一)优惠收入。包括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功勋荣誉金、护理费等。优抚对象按规定享受的;建国后原老党员的生活补助;义务兵家属按照规定享受优待金和奖励;退役士兵一次性自谋职业补贴;计划生育家庭按政策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专项救助基金;归侨生活补贴。

(二)奖励性收入。对国家、社会和人民有突出贡献的,政府给予的奖励和特殊津贴;劳动模范荣誉津贴、劳动保险津贴和劳动模范补贴;见义勇为奖励;奖学金;奖金、养老金、补助金、抚恤金等。因志愿服务造成的伤残、死亡而获得的。

(三)包容性收入。政府发放的养老金,省级确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养老金等。

(四)救济收入。政府、社会和学校给予在校学生的助学金;政府和社会给予的医疗救助款物、补助和大病保险理赔;政府对公共租赁住房的补贴;政府发放的临时价格补贴、节日补贴、一次性生活补贴、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困难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等。

(5)特定目的的收入。因公(工)负伤人员的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因公(工)牺牲人员的丧葬费;残疾人教育补贴、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和残疾人联合会发放的其他残疾人专项补贴;拆迁补偿款中,用于购买具有住房性质的自住房屋以及必要的搬迁、装修、购买普通家具家电等实际支出;残疾人参加辅助性就业的收入;按照用人单位统一代扣代缴、职工(居民)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为困难群众发放灵活就业社保补贴。

(六)雇佣成本。因就业创业所需的就业费用,可按当地低保标准的一定比例计算,最高不超过低保标准。

(七)当地政府规定的其他不应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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