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家庭年收入多少算舒服


长沙保障性住房家庭收入怎么算?

家庭收入是指申请住房保障的家庭成员在一定时期内拥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包括:

1。工资收入

职工通过各种渠道获得的一切劳动报酬和各种福利,包括受雇于单位或个人,从事各种自由职业、兼职和零星劳动所获得的一切劳动报酬和福利。同时扣除个人所得税和社保支出。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劳动报酬、工作收入、各种福利和其他劳动收入。

能出示有效工资收入证明的,按证明收入计算;不能出具有效收入证明的,可以参照工作所在地或当地个体户行业的收入评估标准或长沙市人力资源市场的工资指导价计算。如果不按照标准,可以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身体健康的,应当积极就业,从事生产劳动。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或者从事生产劳动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或者当地劳动力人均收入计算。

2。净营业收入

指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净收入,即全部营业收入扣除营业费用、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和产品税后的净收入。包括种植业、养殖业和渔业收入以及其他经营收入。

能出示有效经营收入证明的,按收入证明计算;

没有收入证明,但有合同或者约定价格的,按照合同或者约定价格计算;没有收入证明,也没有合同或者约定价格的,按照当地评估标准计算。

3。财产性收入

是指家庭成员拥有的金融资产、房屋等非金融资产和自然资源,由其他机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取得租金收入、储蓄存款利息、证券分红、投资分红、集体财产收益分红、其他投资收益、知识产权收益、财产出售收益、集体经济组织分配收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征地拆迁补偿收益、其他财产性收益。

有实际发生额证明的,按照实际发生额计算;有协议、裁决、判决的,按照协议、裁决、判决的数额计算;

没有协议、裁定、判决的,可以按照当地评估标准计算。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收入按该地区上一年度实际转让价格计算。

4。转移收入

指国家、单位和社会组织对居民进行的各种定期转移支付以及居民之间定期转移的净收入。包括退休费、养老金、基本生活费、失业保险金、保险赔款、捐赠收入、遗产收入、一次性安置补助费和经济补偿金、粮食直补和各种政府补贴,以及其他附带收入。

养老金和退休待遇,凭本人养老金和退休待遇领取存折予以认定;

通过银行支付的基本生活费和失业保险金,凭存折确认;不是银行出具的,由区人社部门或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站出具证明,单位主要领导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遗属补助费,如由银行发放,凭领取存折予以确认;不是银行出具的,凭单位出具的遗属津贴证明予以认可;补偿收入、捐赠收入、遗产收入应当有人民法院的调解书、判决书、协议书、公证书等证明文件予以确认;

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和安置费由用人单位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和收款凭证确定。(五)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为应当计入的其他收入。

以下收入不计入家庭收入:

1.政府给予的奖金和特殊津贴,省级以上劳动模范退休后享受的荣誉津贴,建国前入党未享受退休待遇的老党员的生活补贴。

2、优抚对象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护理费、保健金和义务兵家属优待金,以及退役士兵安置补偿费。

3.政府、社会和学校给予贫困学生的助学金、奖学金和生活补助。

4、政府、社会组织和个人给予的临时生活救助。

5.除生活费外的工伤医疗费、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重度残疾人补助金和护理费、丧葬补助金、一次性抚恤金、因工死亡人员人身损害赔偿金。

6.职工基本社会保险费(扣除社会保险补贴后)由所在单位代扣代缴或个人按规定缴纳。

7.企业改制给企业职工带来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

8.征地拆迁补偿费用于购买(或重建)住房和缴纳基本社会保险费(扣除社会保险费补贴后)。

9、与子女、孙子女、孙辈共同生活的退休人员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倍领取养老金(抚恤金)。

10.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基金。

11.高龄津贴和长寿保健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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