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公积金最低缴存基数

海南省公积金最低缴存基数,第1张

海南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核定政策

海南公积金缴存基数核定

一是严格执行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按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核定的规定。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按照上一年度工资总额计算,单位不得违规随意降低职工缴存基数。单位核定的职工缴存基数必须控制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公布的不低于上一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的市县,且不高于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幅度。

工资总额的构成以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构成的规定》(计〔1990〕1号文件)为准(详见附件)。

二、缴存基数每年实行“一次核定、两次调整、一次备案”制度。

(一)“一次核定”是指每年1月份住房公积金缴存前,单位按照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核定本年度的缴存基数。本年度新员工按当月调入员工实际工资总额核定本年度缴存基数,本年度新员工按参加工作第二个月实际工资总额核定本年度缴存基数。

(2)“两次调整”是指在每年1月份住房公积金缴存前,单位根据新核定的职工缴存基数进行缴存基数的第一次调整,调整后的缴存基数作为本年度职工缴存基数;每年7月,新的缴存基数上下限公布后,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超过上一年度缴存基数上限的,可在新的上限内进行第二次缴存基数调整,不超过上一年度缴存基数上限的,不再进行调整。

(三)“一次备案”是指单位在每年1月份住房公积金缴存前,将本单位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汇总数据向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备案。相关工资数据的备案可通过网上服务大厅或柜台办理。今年新增的已缴费员工需要记录员工当月的实际工资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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