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对残疾人新政策

南京市对残疾人新政策,第1张

新入南京户籍的贫困残疾人能不能享受南京市低保

南京新登记的贫困残疾人不能享受南京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家庭不享受低保:

(一)实际生活和支出水平明显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1、有汽车(用于功能性补偿运输且不用于客货营运的残疾人除外)和大型农业机械;

2.雇佣他人从事经营活动;

3.子女自费留学;

4.从事证券交易和其他投资活动;

5.拥有2套以上房产且人均住房面积超过住建部门公布的当地人均住房面积;

6、享受低保期间或申请低保之日前5年内购买商品房或经济适用住房的,但征用国有土地、征用土地和安置经济适用住房的除外;

7.家庭人均存款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民人均纯收入的;

8、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之日前2年内高标准装修的住房;

9.家庭水电气月人均支出超过当地低保标准25%的,家庭通信费月人均支出超过当地低保标准20%的;

10.家庭成员购买昂贵的首饰,或者经常享受高档烟酒等非必需品,经常参加高消费的娱乐休闲活动;

1、享受低保期间或申请低保之日前1年内,购买家中单件超过低保标准10倍以上的非生活必需品。

(2)户籍由外地迁入本市5年内。

(三)拒绝配合有关部门调查核实,无法核实真实收入的。

(四)故意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包括隐性收入)和家庭人口变动情况,提供虚假申请材料和证明的。

(五)在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但尚未就业的,无正当理由拒绝推荐就业的。

(六)在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但尚未就业,在低保期间1个月内拒绝参加社区公益性劳动2次以上的。

(七)通过离婚、赠与、转让等方式放弃自己应得的财产。,或者放弃法定的应得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等合法收入。

(八)故意逃避法律和政策规定,造成无经济来源和生活困难的。

(9)外地来本市就读的学校学生。

(十)擅自将土地承包权转租给他人或者人为抛荒承包土地的。

(十一)无正当理由,在申请低保前,已在市外居住6个月以上的。

(十二)按照国家、省、市规定不能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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