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转移规定

医保转移规定,第1张

江苏省医保局转发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转发《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

苏医保[2022]10号

各区市医疗保障局、财政局、退伍军人事务局:

现将《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通知》(医保办〔2021〕43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认真执行。

各地要按照《暂行办法》和《关于规范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移接续期间参保人员政策的通知》(苏医保发〔2021〕62号)要求,梳理现有政策,逐一对照,优化服务流程,提升服务能力,规范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

二。对《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相关情形的处理。

1.《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中断缴费3个月以上的,按统筹地区规定执行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待遇享受等待期原则上由不超过6个月减少到不超过3个月

2.参保人连续参加基本医疗保险2年以上,因就业等个人身份变化在职工医疗保险和居民医疗保险之间切换参保关系,未中断的,按规定享受正常待遇。

3.参保人因就业等个人身份变化在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之间切换参保关系的,参保人不符合连续2年以上(含2年)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情形的,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职工医保转为居民医保的,原则上适用《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2)居民医保作为灵活就业人员转为职工医保的,可设置不超过3个月的等待期。在等待期间,居民医保待遇仍然有效的,可以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三。规范统一办理流程。

各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按照《暂行办法》的要求,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办理工作。进一步畅通办理渠道,通过全国统一的医疗保险信息平台网上办理或经办服务窗口线下办理,逐步实现全流程网上办理。继续完善办理服务标准,优化信息系统相应功能模块,按照《暂行办法》规定的办理转办、接续手续的条件、程序和时限,调整完善办理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和服务指南,在《暂行办法》规定时限的基础上,进一步压缩有条件地区的政务办理时限。

四。做好退伍军人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

军人退出现役后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由军队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出具军人退役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转移证明、义务兵医疗保险转移证明、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证明、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接续信息表等。到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医疗保险关系转移和接续手续。现役军人的服役年限视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与入伍前和退出现役后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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