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医保关于参保关系转移接续后长期照护保险待遇衔接政策解读
《成都市财政局成都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参保关系转移接续后长期护理保险待遇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成医保发〔2021〕38号)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
成都作为全国首批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城市,2017年7月率先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中试点,2020年7月启动深化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自2021年1月起,成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已纳入该制度的覆盖范围。在深化试点运行中,我市参保人员因就业、征地、农转非等原因,参保身份发生变化。
为完善我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确保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转移接续后长期护理保险待遇的有效衔接,我局牵头制定了《成都市财政局成都市医疗保障局关于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后长期护理保险待遇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成医保局发〔2021〕38号)。
二。主要内容
《通知》由三部分组成。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对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转移接续后的长期护理保险待遇作出明确规定。
(1) 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期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暂停或终止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3个月(含)内继续参加当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终止后的次月起,按城乡居民长期护理保险政策享受待遇。
(2) 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期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年度结束后3个月(含)内继续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从连续参加当月起,参保人按城镇职工长期护理保险政策享受待遇。
(三)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期间,因征地、农转非等原因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参保人员,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医疗保险待遇生效当月起,按照城镇职工长期护理保险政策享受待遇。
翻译:成都市医疗保障局
解读:甘鑫辉
电话:61881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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