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医保关于参保关系转移接续后长期照护保险待遇衔接通知
成都市财政局成都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参保关系转移接续后长期护理保险待遇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
四川天府新区社区治理和社会事务局,成都东部新区公共服务局,成都高新区社保局,各区(市)县医保局、财政局:
为完善我市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制度,确保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长期护理保险待遇跨制度有效衔接,现就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轨后长期护理保险待遇衔接问题通知如下。
1.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期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暂停或终止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3个月(含)内继续参加当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终止次月起,按城乡居民长期护理保险政策享受待遇。
二。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期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年度结束后3个月(含)内继续以统账结合方式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从继续参保当月起按城镇职工长期护理保险政策享受待遇。
三。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期间,因征地、农转非等原因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医疗保险待遇生效当月起,按照城镇职工长期护理保险政策享受待遇。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与《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实施意见》(成府〔2020〕16号)一致。以前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成都市医疗保障局成都市财政局
2021年12月30日
点击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