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疗衔接政策
根据《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医保办〔2021〕43号),对我省第五章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衔接的有关规定调整如下:
1。员工医疗保险:
职工医疗保险关系在转移接续前3个月(含)内中断,并提出中断期间缴费申请的,医疗保险关系生效时间可追溯到上一次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生效起始时间。
职工医疗保险关系中断3个月以上(不含)的,中断期间缴纳职工医疗保险费的参保人员和新参保人员,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生效当月起,给予3个月的等待期,等待期内享受连续参保人员职工医疗保险待遇的50%。
职工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前中断缴费且中断期间未缴纳职工医疗保险费的参保人,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生效当月起设置6个月的等待期,等待期内连续参保的享受职工医疗保险待遇的50%。
2。居民医保:因就业等个人身份变化由职工医保转为居民医保的被保险人,当年2月(含)前已参加职工医保,后因故中止或终止,未继续参加职工医保的,按以下方式确认参保关系:
中断缴费3个月(含)以内参加居民医保的,居民医保关系生效时间可追溯至最近中断或终止职工医保的次月1日,按当年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缴费。
除新生儿、高校新生、困难群众等特定参保人群外,中断缴费3个月以上、6月底前参加居民医保的,按个人缴费标准缴费;6月底后,参加居民医保的,按照个人缴费标准加财政补助标准进行缴费。居民医保关系不追溯。各地从缴费之日起开始设置60天的待遇等待期,缴费前和等待期间不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当年10月1日及以后暂停或终止参加职工医保的,在当年年底前完成次年居民医保缴费,居民医保关系生效时间可追溯至当年职工医保暂停或终止日的次日,与职工医保参加时间无缝衔接。寻人期间,享受当地居民医保待遇。
3.参保人员在基本医疗保险关系中断时的缴费期间享受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其他医疗保障制度的,再次申请基本医疗保险时,可免缴中断期间的医疗保险费,不视为基本医疗保险关系中断,但不计算基本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
4.单位职工医疗保险参保人当月(含当月)前申请缴纳保费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上年度我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平均工资的60%为其缴纳职工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长期护理保险,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的其他险种或补充保险原则上不予缴纳。缴费基数低于参保人员在用人单位的工资的,用人单位应当申请差额缴费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