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用人单位代职工申报的缴费明细及变更,应当由职工本人签字认可,并由用人单位留存备查。
3.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缴费基数的,从2022年3月7日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2021年12月缴费基数的 110%确定2022年的缴费基数,从2022年1月起补足差额。
4.根据省有关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南京市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为4250元,上限暂为2182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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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用人单位代职工申报的缴费明细及变更,应当由职工本人签字认可,并由用人单位留存备查。
3.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缴费基数的,从2022年3月7日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2021年12月缴费基数的 110%确定2022年的缴费基数,从2022年1月起补足差额。
4.根据省有关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南京市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为4250元,上限暂为2182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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