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贵州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1张

贵州省女职工经期劳动保护规定(四项)

一、贵州省女职工经期劳动保护规定

根据《贵州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经期女职工在经期从事国家禁止的劳动。

女性因痛经不能坚持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安排适当的休息时间。

女职工在经期从事站立工作超过2小时的,用人单位应当安排适当休息。

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向在职女职工发放必要的卫生用品或者卫生费用。

二。规定的实施时间

本规定自2022年3月8日起施行。

三。贵州省政府采取什么措施减轻员工的育儿负担

《条例》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综合采取规划、土地、住房、财政、金融、人才等措施,培育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促进普惠性照护服务体系的建立和完善。鼓励和支持用人单位为员工护理3岁以下婴幼儿创造便利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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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 https://juke.outofmemory.cn/life/118673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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