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2019

西谎极落2022-08-17  30

山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

山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

第一条为保护女职工在劳动中的安全与健康,维护其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女职工劳动保护,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的领导,将女职工劳动保护纳入妇女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采取措施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对女职工劳动保护成绩突出的企业给予支持。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应急管理、医疗卫生、医疗保障等部门和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用人单位女职工劳动保护守信联合激励机制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按照各自职责对用人单位女职工劳动保护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工会和妇女联合会依法对用人单位女职工的劳动保护进行监督,支持和帮助女职工维护合法权益。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女职工劳动保护制度,采取措施改善女职工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职业卫生、精神卫生等知识的培训。

鼓励用人单位指定专门机构或者专门人员负责女职工的劳动保护工作。

第七条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禁止女职工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书面告知女职工本单位属于禁止女职工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劳动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落实职业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

第八条用人单位不得有下列侵犯女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

(一)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的;

(二)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

(三)因女职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等降低其工资福利待遇的。、限制其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或者解聘;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保护经期女职工:

(一)不安排经期国家禁止的劳动;

(二)长期站立和行走劳动的,适当安排其休息;

(三)经医疗机构诊断为痛经或者月经过多,申请休息的,按照国家有关病假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怀孕女职工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可以按照孕期国家禁止的劳动范围予以保护。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保护怀孕女职工:

(一)不安排国家规定的孕期禁忌劳动的;

(二)不能适应原安排劳动的,根据医疗机构的诊断减少劳动量或安排其他合适的劳动;

(三)在工作时间进行产前检查的,所需时间计入工作时间;

(4)怀孕不满3个月,妊娠反应严重的,在工作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五)怀孕7个月以上的,不得延长其工作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工作,并在工作时间内安排其每天休息不少于1小时。

怀孕女职工上班确实有困难,申请请假的,可以和用人单位协商。

第十二条女职工享受98天产假,其中包括15天产前假;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的,每多生一个婴儿,产假增加15天。

符合法律法规生育子女的夫妻,女职工产假增加60天,男职工护理假增加7天。

女职工怀孕4个月内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4个月后流产者有权享受42天产假。

第十三条女职工在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期间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女职工产假期满后上班的,用人单位可以给其一至二周的适应期。

女职工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不能正常工作时,由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按照国家有关病假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女职工哺乳未满一周岁婴儿的,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其在哺乳期从事国家禁止的劳动,不得延长其工作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日工作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哺乳时间每天增加1小时。

女性每日哺乳时间可使用1-2次,哺乳时间不包括必要的往返时间;女职工从事有定额考核的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扣减其哺乳时间对应的劳动定额。

第十六条女职工经医疗机构诊断为围绝经期综合征不能适应原安排的劳动,并申请调整工作岗位的,用人单位应当安排其能够适应的其他劳动。

第十七条企业应当与职工一方就女职工劳动保护进行集体协商,签订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或者将女职工劳动保护纳入集体合同;集体协商应当邀请女性职工代表参加。

第十八条女职工人数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要,配备女诊室、孕妇休息室或者哺乳室等设施。

第十九条在工作场所,用人单位应当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

女职工在工作场所受到性骚扰,向用人单位举报或者投诉的,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妥善处理;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用人单位应当给予支持。

有关单位在处理女职工性骚扰时,应当依法保护女职工的个人隐私。

第二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每1至2年组织一次女职工妇科检查;若在工作时间内组织检查,检查时间计入工作时间。

鼓励用人单位定期组织女职工开展乳腺癌、宫颈癌筛查,为女职工提供健康知识讲座、心理咨询等服务,向女职工发放必要的卫生用品。

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女职工可以依法向有关机关和组织投诉、举报、申诉或者申请调解、仲裁。

第二十二条企业不履行集体合同或者女职工权益保障专项集体合同,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其工会组织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要求企业依法承担责任;因履行集体合同或者女职工权益保障专项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不能解决的,工会组织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和提起诉讼。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应急管理、卫生医疗保障等部门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所称医疗机构是指二级以上医疗机构或者用人单位指定的医疗机构。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1991年8月23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发布《山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22号),同时废止。

分布:党委书记、副书记、常委、省长、副省长。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高等院校。省委各部门,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CPPCC办公厅,省监察委员会,省法院,省检察院。各民主党派、省委、省工商联。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1月1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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