静安区公租房申请条件

静安区公租房申请条件,第1张

上海静安公租房那些人可成为申请主体

一、申请主体

本区公租房申请人可以是单身申请人、家庭申请人、单位申请人。

(一)单身申请人。【/s2/】未婚、离异、丧偶(无子女或子女不随本人生活)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本人为申请人。

(二)家庭申请人。已婚人士应以家庭为单位申请。家庭关系仅限于配偶和未婚子女。申请家庭应当指定一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成员作为主申请人代表家庭办理申请和申报事宜,其他成员为共同申请人。主申请人处理申请、申报等的行为。被视为申请人家庭所有成员的行为。

(三)单位申请人。各类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均可为本单位职工及家属申请本辖区公共租赁住房。对于申请,单位应当统一办理申请、申报等事宜,并承担相应的权利和义务。拟迁入的单位职工及其家庭成员,以单身申请人或单位申请人附带的家庭申请人身份同时申请。

二。房屋面积的计算

申请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按以下方法计算:

(一)单个申请人或申请家庭所有成员均为本市常住居民的,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参照本市住房申请对象住房面积核定计算的有关规定进行核定。其中,申请人以外的其他有核定面积的人员有其他房屋的,其他房屋的建筑面积不计入核定面积的建筑面积。

(2)单身申请人或申请人家庭任意成员非本市户籍的,按单身申请人或申请人家庭成员在本市拥有产权住房和租住公房的情况确定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核定方法为:在本市拥有产权房的,按照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产权人和份额计算面积;租住公有住房并持有《居住公有住房租赁证》的,按本市户籍人口数计算面积;在此基础上,核定单个申请人或家庭成员人均住房建筑面积。

(3)单身申请人或申请人家庭(主申请人)在静安区工作,但申请人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在宝山区、闵行区、嘉定区、金山区、奉贤区、松江区、青浦区、崇明区和原南汇区,且申请人家庭成员不是户籍所在地的产权所有人的,可不计入户籍所在地的建筑面积。2021年10月22日前,已享受郊区户籍住房建筑面积剔除政策并取得区级资助公租房入住资格的人员,因续租原因重新审核入住资格时,仍可剔除申请家庭住房建筑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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