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实施办法

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实施办法,第1张

天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移指南

《天津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移指南:

gt gt gt在付款期间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人口迁移

参保人员缴费期间户口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迁移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储存额不转移,在户口迁入地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二。跨省市迁移

参保人员缴费期间,户籍跨省市迁移的,应当在户籍迁入地申请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金额,并按户籍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转入条件:

1.天津户籍人员回天津就业、保险;

2.外省市户籍人员到天津就业,男职工50周岁以下,女职工40周岁以下;

3.经转出地县级以上组织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转入的参保人员;

4、原在外省市缴费的本市户籍人员,不符合外省市领取待遇条件,需要回天津办理领取待遇手续的,应当确认在外省市参保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

5.外省市户籍人员,在本市缴费满10年,转入我市办理待遇领取手续的,应确认我市为参保人缴费满10年的最后一个地点。

转出条件:

1.按规定参加天津市企业养老保险;

2.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到其他省市流动就业;

3.职工自愿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

gt gt gt已领取养老保险待遇

已经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在领取待遇期间户籍跨省市迁移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储存额不转移,养老保险待遇由户籍迁出地按规定继续支付。

gt; gt gt gt各区社保中心的地址和电话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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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 https://juke.outofmemory.cn/life/115664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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