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招生原则
1。坚持“县”原则[S2/][县指县(市)区,下同]。义务教育招生工作实行“市级统筹,以县为主”的管理机制。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义务教育学校的学区划分、组织实施、信息公开、学籍管理、监督实施、申诉答复等工作。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充分认识义务教育招生工作的重要性,在同级党委政府领导下落实主体责任,严格按照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切实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带头,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协调,科学高效的管理机制。根据上级部门对招生工作的要求,统筹公办和民办中小学、户籍适龄人口和随迁子女的招生工作,结合各县(市)区实际,出台关于义务教育招生工作的意见或措施,确保教育部和省教育厅关于招生工作的意见和规定的落实。招生范围、对口单位、规模涉及省市学校的,须报市教育局批准后实施。
2。坚持免费入场。坚持义务教育免费入学原则,立足新型城镇化背景下户籍制度改革和租赁住房改革试点,调整优化中小学布局,加快教育基础设施建设,保障新增常住人口平等享受基本公共教育服务。自《关于进一步降低落户条件扩大人口规模的若干措施》出台后,新落户适龄儿童按现有招生政策入学。所在县(市)学位不足的,由县(市)区统筹,直至全市统筹招生。所有公立和私立学校都必须严格遵守《义务教育法》关于免除考试的规定。不得以笔试或面试、评优等名义选拔学生。严禁以各类考试、竞赛、培训成绩或证书作为招生依据。严禁任何公民举办的义务教育学校拒绝或劝阻符合入学条件的学生入学。一旦发现,将严惩不贷。对属于统筹范畴的适龄儿童,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家长意愿,在确保不产生大班额的前提下,按照就近入学原则和本地区相关学校的学位容量,安排其弟弟(妹妹)在哥哥(妹妹)就读的学校就读;如果哥哥(姐姐)因学生满额无法安排弟弟(姐姐)上学,在符合转学政策且有空富余学位的前提下,也可以根据家长意愿,安排哥哥(姐姐)转学到弟弟(姐姐)接收学校,方便家长接送孩子,更好地履行监护职责。
3。坚持控制退学。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义务教育法定职责,强化政府、学校、家庭和社会各方责任,落实联控联保工作机制,保持政策不变,完善数据比对机制,准确安排辍学学生,纳入台账动态管理,促进动态零向常态零转变,防止学生因无正当理由长期缺课而实际辍学。已满六周岁(2016年8月31日前出生但未入学)的适龄儿童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按照《义务教育法》和《福建省义务教育条例》的规定,按时送其入学,完成义务教育。基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应当在8月15日前,将户籍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入学通知书发送给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公立学校采取报名或书面通知录取。要积极宣传国家助学政策,确保助学政策落实到位。要以残疾儿童少年、贫困家庭和低收入家庭儿童少年、留守儿童、困境儿童等特殊群体为重点,做好招生组织工作。小学和初中要密切配合,跟踪“小升初”毕业学生的去向,特别是升学和迁出学生的实际情况。如发现其未被初中录取,学籍未及时转移,应及时跟进,查明原因。对退学的,要做好劝退工作,按规定及时报到,确保毕业生100%升入初中。对无正当理由拒绝送子女上学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要加大行政和司法劝导力度,形成有力震慑。
4。坚持起点规范。按照课程标准落实教学要求,小学一年级要严格执行“零起点”教学,开设过渡性活动课程,做好幼儿衔接工作。各县(市)区要全面排查、严惩以“国学班”、“经典诵读班”、“民办学校”等形式代替义务教育的社会培训机构非法办学行为,确保义务教育规范健康发展。义务教育学校不得以“国际部”、“国际课程班”、“海外班”等名义招生。对符合条件的港澳台同胞和华侨子女,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统筹安排入学。外地子女需要在暂住地附近小学就读的,可以向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在具有招收培养留学生资格的注册学校统筹安排。外国人子女学校只能招收在本地区合法居住的外国人的随行子女(外国人)。
5。坚持公平公开。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公开招生制度,创新宣传形式,通过教育行政部门门户网站、互联网、微信、微博等新媒体,或采取新闻发布会、访谈、发放通俗易懂宣传资料等方式,做好核心政策和群众关心的难点问题的宣传释疑工作,提高宣传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要向社会公布各学校性质、招生计划、招生政策、招生方案、招生范围、招生程序、招生条件、招生时间和地点、所需证明材料、收费标准、录取结果、招生咨询服务电话、投诉电话和投诉邮箱,畅通社会反映问题的渠道,主动接受监督,确保招生公平、公开、公正。全面清理取消学前教育经历、计划生育证明、超过正常入学年龄证明等不必要的证明材料;预防接种证不是入学的前置条件,开学后可以要求学生及时提供。进一步优化报名流程,及时更新服务指南,方便报名。
二。招生政策
1。明确学校招生范围。民办中小学招生纳入审批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科学确定招生范围,核定招生计划。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原则上在县(市)招生;经市教育局批准或同意的学校可适当扩大招生范围,但一般不在全市招生。继续推进基于标准地址(二维码地址)的招生范围划定。健全公平的就近入学管理机制。在教育资源配置相对均衡的地方,继续完善公办学校单校录取政策。鼓励有条件的县(市)稳步推进多校划片招生改革试点。因客观条件变化确需调整招生区域时,要严格按照规定启动重大决策程序,通过举行听证会、听取人大代表、CPPCC委员、社会公众意见或者其他合法方式进行论证,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布。新旧区的变更要设置合理的过渡期,要给市民留出合理的预期时间。学校招生区域划定后,要保持一段时间的稳定。
2。加强招生计划管理。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批准的办学规模和实际办学条件,统筹规划,下达年度招生计划。特别是要严格控制大班额、大学校规模学校的招生计划,在确保零增量的基础上,加快消除现有大班额。根据《福州市教育局关于实行“六年一户一学位”政策的通知》(榕教综〔2021〕50号),婺城区小学实行“六年一户一学位”办法。严格落实现有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规模只减不增的要求。民办义务教育学生招生规模超过15%的县(市、区)要严格控制招生计划,压缩存量,确保2022年秋季学期前县域民办义务教育学生招生比例控制在15%以内;不超过15%的,要严格减而不增,积极优化存量。根据规定,限制体育或艺术类学校、外国语类学校的特殊类型招生考试范围。福州艺术学校根据批准的计划和学生志愿,自主确定艺术类专业录取对象,只能进行技术评价,不能组织文化科目考试;福州外国语学校批准的外语生只能考相关的语言素质和能力,不能考其他学科的知识。
3。改进公办和民办学校招生办法,严格落实“四个统一”。
统一在网上(平台)报名。全面实施公办和民办学校同步招生,坚决杜绝提前招生和“掐点”招生,或通过提前摸底、意向登记、预约等任何形式争夺生源。公办和民办学校的注册和招生统一进入教育行政部门建立的招生平台。各县(市)区要建立和完善中小学招生入学信息管理平台。婺城区中小学招生录取工作由各区教育行政部门在“福州市小学招生预报名系统”和“福州市初招管理系统”中组织实施。婺城区以外的学校由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全市各公办、民办学校不得违反教育行政部门规定单独组织招生报名,不得通过网上预约、信息报名等方式提前报名。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办、民办学校不得限制符合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在民办学校就读。
统一组织抽签分配民办学校。民办学校报名人数不超过招生计划数的,一次性全部录取;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数的,除符合有关政策规定可单独录取的外,其余均为随机派位。对未被民办学校录取的学生,由生源地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当地相关政策规定统筹安排就读公办学校。5.未被市区民办初中志愿录取的学生,按照各区公布的初招对口方案入学;通过抽签方式被民办学校录取的学生不愿申请退学的,由生源地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公办学校就读。民办九年制或十二年制学校的小学毕业生,原则上应根据学生或家长的意愿,优先考虑直飞初中。初中招生能力不足的,采取随机派位方式录取;小学毕业生录取后,仍有计划招收其他学校学生的,也应按随机派位的有关规定录取。
由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统一实施。义务教育招生由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辖区内所有义务教育学校的招生范围、条件、基本流程和具体步骤由各县(市)教育行政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民办学校随机派位招生由招生计划审批部门组织实施,具体操作细则由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制定。抽签录取必须有公证人员参加,全程接受社会监督。分配结果由教育行政部门实时向社会公布。任何学校不得劝阻或者变相劝阻被录取的学生。
均衡投放统一实施。全市民办义务教育学校要坚持规范实施随机均衡安置。严禁以任何名义设立重点班、快慢班、特色班、实验班。市民按照各班学生总数、男女生比例等平衡原则在城市办初中。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在“福州市提前招生管理系统”中完成均衡安置,统一公布录取和安置结果。安置后,任何学校不得重新安置。
4。继续实施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入学政策。各县(市)区要进一步完善家长自主报名与随机派位相结合的入学方式,确保符合《福建省实施〈居住证暂行条例〉办法》基本要求的子女尽最大努力。坚持把公办学校作为随迁子女就学的主要安排。对于公立学校学位不足的,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安排他们就读私立学校,避免随迁子女集中在少数学校就读。切实简化入学程序。需要进一步核实居住证信息的,相关学校应当及时向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向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申请核实。福州籍子女转回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读的,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依法统筹安排。对随迁子女和户籍学生实行混合班,统一管理,一视同仁,促进随迁子女与本地学生的融合成长。
5。落实招生优惠政策。对于烈士子女、现役军人子女、因公牺牲或病故军人子女、高层次人才子女、因公牺牲公安英雄和伤残公安民警子女、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子女、台商子女、台胞子女、总部企业高管子女等。要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教育优惠政策,完善入学保障机制,优化服务措施,充分体现方便、准确、公平。
6。保障残疾儿童和青少年的受教育权。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组织专家会同卫生健康、残联等部门成立专家委员会。,开展残疾儿童教育评估鉴定,实施残疾儿童“一人一案”教育安置工作。优先安排随班就读,轻度残疾儿童就近接受义务教育。在确保校园安全的前提下,应允许特殊儿童家长到校陪读。中度或重度残疾儿童被安排参加普通学校或特殊教育学校附属的特殊教育班。对因残疾不能上学的残疾儿童、少年,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就地教育和远程教育相结合的方式,切实保障残疾儿童的教育权益。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原因不能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不得擅自决定是否接受义务教育以及接受义务教育的具体方式。由他们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教育行政部门委托专门的教育专家委员会对他们的身体状况、接受教育的能力和适应学校生活的能力进行评估,确定适合他们身心特点的教育安置方式。
7。加强学籍管理。各县(市)、区、学校要严格按照规定加强中小学招生管理,规范招生建立、转学、休学、升学等流程,及时准确更新招生系统数据,确保“人招生一致,招生随人走”。对申请“无身份证件建立住所”的学生个人,要严格审核、核对相关证明材料,督促其尽快办理户籍身份证件。学生学籍转移出现异常的,要及时查明原因,按程序处理。经批准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的体育艺术专门学校,应当按规定建立学籍档案,做好学籍转移和接续工作;委托实施义务教育的,受委托学校应当办理学校注册相关手续,落实相关教育教学要求,保障入学的适龄儿童少年完成九年义务教育。
8。帮助建立信用体系。根据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管、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实施意见》精神,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和债务履行直接责任人以其财产支付子女就读高收费民办学校。
三。招生监督
1。建立预警机制。要综合考虑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城镇化、户籍制度改革、计划生育政策和人才引进政策调整等因素,加强对区域内适龄人口变动趋势的预测分析。常住人口中适龄儿童逐年增加,学位供给紧张。要及时向社会发布预警提示,合理引导家长预期。同时,加快学校规划建设,切实增加学位供给。在招生期间,要对本地区大班额学校进行预警,做好分流工作,防止产生新的大班额和高校。重大改革措施出台前,要通过多种方式征求群众意见,加强风险评估,做好舆论引导,设定必要的过渡时限,为社会设定合理的预期时间,确保稳定有序。
2。完善协调机制。各县(市)区政府要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加强会商,完善招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加强风险评估和应对,及时发现并妥善处理出现的、带有倾向性的问题,确保招生工作平稳有序进行。
3。应该成立一个紧急工作组。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抽调具有处理复杂问题能力和经验的骨干人员,成立应急工作小组,制定工作方案,明确招生联系人和电话。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应于6月30日前将招生工作意见或办法、招生工作联系名单报送市教育局基础教育处备案(含电子版)。
4。应加强监督检查。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教育部关于招生“十个严禁”的要求,主动会同教育纪检监察部门加强对学校招生工作的监督。入学后要认真开展专项自查,形成2022年秋季学期入学自查书面报告,内容包括义务教育招生政策落实情况、信息公开情况、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下一步工作建议等,连同《2022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政务公开地方汇总表》(另行下发),于9月底报送市教育局基础教育处(含电子版)。要畅通举报渠道,认真核实群众投诉,严肃查处违规招生和乱收费行为,进一步提高普通中小学招生规范化管理和防控违规招生能力。对存在违规招生行为、违反学籍管理规定的公办和民办学校,采取约谈、通报批评、责令改正等方式进行处罚。视情节轻重而定。对于公办学校,也要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和领导责任;民办学校可依法依规受到减少下一年度招生计划、停止招生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的处罚。对监管不到位、履行职责不到位,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县(市)、区、学校,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切实营造规范有序、有禁不止的良好教育生态。市政府教育督导室将对招生工作进行专项抽查。
四。小学毕业考试和综合素质评价
小学毕业考试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五,
本通知由福州市教育局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教育部和福建省教育厅有关文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