鄞州区2022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入学政策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和全国基础教育工作会议精神, 根据《宁波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22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入学工作的指导意见》(甬〔2022〕20号)和《关于印发鄞州区流动人口子女入学管理办法的通知》(甬银〔2018〕182号),经区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现就做好2022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入学工作,
一、工作目标
按照“阳光招生”、“市民上学一件事”的要求,严格执行省市有关招生政策,切实规范公办和民办学校招生行为,确保我区符合入学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二。一般要求
义务教育坚持分级办学和属地管理的原则。区教育局统一出台政策,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统筹安排,教辅室(教育管理服务中心)和学校负责具体实施。(教育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
三。招生目标和范围
小学部
年满6周岁(2015年9月1日至2016年8月31日出生),符合下列条件的适龄儿童:
(1)具有鄞州区户籍、家庭住宅物业(拥有70年产权的住宅物业,以下简称“物业”)的适龄儿童;
(2)按照区级以上相关政策需要在我区入学的适龄儿童;
(3)符合我区随迁子女入学条件的适龄儿童。因身体状况需要延期入学的,须持区级以上(含区级)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到服务区内小学办理相应手续,报教辅室(中心)批准。
小学不得以任何名义招收6周岁以下儿童入学。
初中学校
具有我区户籍和房产或按区级以上相关政策需要在我区入学的,以及符合随迁子女在我区入学条件的。随迁子女的父母或法定监护人(以下简称申请人)申请在我区小学或初中起始年级入学,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已获得我区流动人口量化积分。
2.双方申请人在我区都有相对固定的住所。至适龄儿童入学当年5月底,在我区连续居住6个月及以上(无间断),并持有有效的浙江省居住证。查看《浙江省居住证》是否还有效。
3.申请人之一在宁波市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截至适龄儿童入学当年5月底,连续参保6个月及以上,无间断。如果在验货日仍投保,逾期赔付无效。
四。注册方法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实行统一网上报名。学校不得单独组织招生报名,不得通过网上预约、信息报名等形式自行进行姓名预报。
(一)凡符合鄞州区入学条件,需在我区义务教育学校就读的适龄儿童少年,由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以下简称“监护人”)在规定时间内到浙江政务服务网宁波市幼儿园入学和义务教育招生系统(以下简称“招生管理系统”)进行注册。监护人在浙江政务服务网注册账号后,通过授权登录招生管理系统,完成学生基本信息填写,根据报名条件选择鄞州区,进入报名通道,根据身份类别、报名信息选择志愿。登记信息时,拥有多套房产的家庭只能选择填写一套房产信息,并作为公办学校录取的依据之一。
(2)具有我区户籍和家庭住房产权的适龄儿童少年,可选择在公办或民办学校报一等,不可兼报。符合我区随迁子女入学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可在一个居住证或民办学校就读,不能同时入学。招生管理系统中的民办学校不包括主要招收符合我区招生条件的子女的学校。
(3)监护人应保证在招生管理系统平台中提供的信息真实有效。如果填写虚假信息,将直接影响适龄儿童少年的正常入学。报名结束后,监护人不能在招生管理系统中更改志愿等信息。信息核实不符合规定的,监护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到符合报名条件的区、县(市)参加现场报名。经区外教育行政部门注册资格核查合格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得参加我区义务教育学校招生。
五、公办学校录取条件及录取批次
公办学校根据录取条件,按照“居民户协议”的原则,分批有序录取。房产证(不动产权证书)、户口簿原则上在2021年12月31日前有效;集团学校在其校区招生满的情况下,优先在集团内调剂。
具体录取顺序如下:
(1)适龄儿童、少年户籍与父母户籍、房产(房产权属仅父母一方)一致(同一房屋内无其他家庭子女在本校就读)。
(2)适龄儿童、少年的户口自其生日起附着于祖父母,祖父母的户口和房产在学区内。以上两类适龄儿童少年,在招生人数不超过对口学校招生名额时,安排在学区就读;报考人数超过对口学校名额时,按户籍时间先后顺序安排同批次招生,超过名额部分统筹安排招生。
(三)被拆迁过渡家庭儿童、少年入学,凭拆迁过渡安置协议,根据实际情况由辅室(中心)统筹安排入学。
(四)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适龄儿童少年,由区教育局按照区级以上相关政策统筹入学:
1.鄞州区引进重点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工作,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冀〔2019〕112号)、《关于印发鄞州区引进重点高层次人才配偶入学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办发〔2019〕35号)、《实施“事事有李因”人才引进工程
2.烈士子女和符合条件的现役军人子女,按《进一步做好军人子女入学(园)工作实施细则》(殷勇〔2021〕1号)有关规定执行。
3.因公牺牲的公安英烈和残疾民警子女,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残疾民警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巩峥〔2018〕2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4.烈士、英雄模范、因公牺牲消防救援人员子女、因公一级至四级伤残消防救援人员子女、在职消防救援人员子女入学,按照《关于做好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队员及其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浙急救人〔2019〕37号)有关规定执行。
5.归侨、侨眷子女、港澳台籍人员子女入学,按《关于进一步做好归侨、台胞子女回鄞州区就读中小学、幼儿园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甬银教普〔2011〕80号)有关规定执行。
(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适龄儿童、少年,视实际入学情况在当年统筹安排入学:
1.适龄儿童少年的户籍与父母和房产(产权人只有父母)的户籍一致,但其他家庭的子女已在同一房屋入学。
2.具有本学区户籍但无房产但长期居住在本学区的适龄儿童、少年。
3.入学前在区外办理延期入学手续,当年入学后户籍迁入我区,要求入学的子女;入学前在本地区办理延迟入学手续,当年入学后户籍发生变化的子女。
(六)无户籍且在我区有房产,符合我区入学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按以下条件执行:
1.无户籍且在本学区有房产,但居住在本学区内的适龄儿童少年(同一套房子其他家庭的子女不在本校就读),在房产对口学校有空空余名额时,可安排在房产对口学校就读;当报考人数超过对口学校名额时,原则上将多余名额退回户籍所在地学校。
2.在本学区内无户籍、无房产的适龄儿童、少年,其他家庭的子女一直在本房产内该校就读。2016年起,我区不再视为学区生,必须回户籍所在地就读。
3.符合我区随迁子女入学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由其居住地教辅室(中心)入学。
六。做好残疾儿童少年入学工作
根据《宁波市残疾儿童入学评估安置实施方案》,全面开展我区户籍残疾儿童少年入学评估,落实“一人一案”入学要求,安排轻度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普通学校随班就读;中度或重度残疾的儿童和青少年被安排在特殊教育中心学校就读;对需要特殊照顾又不能上学的,提供上门服务,通过各种方式保障他们接受义务教育。
七。私立学校招生规定
(一)民办学校在学校审批机关所在地的行政区划内招生。我区招生管理系统平台中的民办学校有蓝青小学、赫德实验学校(小学和初中)、谢赫小学,还包括市教育局直属的宁波华茂外国语学校(小学和初中)、宁波至诚学校(初中)、宁波外国语学校(初中)、兴宁中学(初中)。
(二)落实优待随迁子女入学政策。根据市教育局相关规定,民办学校可招收烈士子女、符合条件的现役军人子女、因公牺牲的公安英模子女和残疾警察子女、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队员子女、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子女、高层次人才子女、港澳台同胞子女、华侨子女、民办学校教职工子女、举办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的职工子女,可单独计划招生。不同班级的招生计划不一样。私立学校可以根据住宿、走读等不同情况制定招生计划。,而且不同类别的招生计划互不相同。以上分类招生计划详见民办学校招生简章。
(3)自愿报告要求。民办学校最多填报2个志愿,所有志愿一次性完成。
(4)明确录取方式。民办学校招生,报名人数不超过招生计划数,原则上全额录取;如果报名人数超过计划人数,将实行电脑随机派位,其中允许家长将双胞胎和多胞胎申请捆绑随机派位。实行计算机派位后,因自动放弃被录取学生而产生的学位空金额,可加到未被任何民办学校录取的各类优抚对象子女和有兄弟姐妹在读的第二、第三个子女中。具体日程和报名要求由相关学校另行通知。电脑随机派位录取由公证员参加。
(5)明确录取后的规则。已被公办学校录取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再是民办学校的补充对象。在民办学校就读但未被录取的适龄儿童少年进入第二阶段入学程序。
八。关于鄞州第二实验中学招生
根据省教育厅相关义务招生文件的规定,在“公参民”学校转为公办学校时,可以设置招生过渡期。鄞州第二实验中学招生录取办法参照民办学校执行。详见鄞州第二实验中学招生简章(暂通过“蓝青学校”微信微信官方账号发布)。
九。录取方法和流程
根据公办和民办学校同步招生的要求,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一般按照以下基本程序进行。
第一阶段:公立和私立学校同时录取。
(一)进入公立学校
1.学校按学区招生:根据适龄儿童少年户籍、父母户籍、家庭住房情况,按照“居户一致优先”的原则,对录取对象进行分类排序,录取第一批学生。因为超出招生计划,第一批未被录取的学生进入第二阶段招生程序。
2.公办九年一贯制学校:公办九年一贯制学校在录取注册生后有空空余名额的,允许愿意在小学直接升入初中的学生(注册生不在学区内)直接升入初中。
3.探索试行“老少皆宜”:在坚持就近入学划片基本原则、符合招生基本条件和学位资源允许的前提下,由监护人提出申请,同一家庭的第二、第三个子女可在哥哥(姐姐)的同一公办学校就读。
(二)进入私立学校
1.按照志愿优先的原则进行录取。
2.民办9年制学校的小学直接目标是升入本校初中。
第二阶段:第一阶段未被录取者,自动进入第二阶段招生流程。
(1)公办学校继续按照“居户一致优先”的原则,对进入本阶段的所有公办学校招生对象进行分类排序,然后依次录取。
(2)符合我区随迁子女入学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由各教辅室(中心)按量化积分入学。
十、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
完善义务教育招生制度是落实国家、省、市教育方针政策文件精神,履行政府教育职责的重要方面。对于优化教育资源配置,促进教育健康发展,促进社会公平和共同繁荣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各校要从讲政治、讲大局、讲纪律的高度,切实认真做好招生工作,努力把每一所学校都办好,让每一个学生都能享受到公平而有质量的教育。
(2)实行阳光招生。
招生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各公办学校在公布招生前,将招生简章报所在教辅室(中心),经教辅室(中心)审核后,报教育局基础教育处备案。鄞州第二实验中学、蓝青小学、赫德实验学校、谢赫小学根据有关规定制定的招生简章,报区教育局备案。各学校要通过其网络平台、海报等形式及时公开招生相关信息。
(3)加强政策宣传。
学校要切实加强招生政策宣传,做好网上招生指导工作。学校要根据疫情情况,制定合理的招生宣传计划,开展线上线下招生宣传。学校不得在宣传时做出招生承诺。
(四个)规范招生行为。
我区义务教育学校要按照规定严格控制班级规模,小学和初中每班分别不超过45人和50人。规范学校实施学生均衡排课,合理均衡配备教师。严禁学校以任何名义设立重点班、快慢班、实验班。不得招收经区外教育行政部门注册资格核查合格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得以任何名义招收特长生。各教辅室(中心)和学校对本学区户籍适龄儿童少年进行入学调查,确保其进入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完成后,将根据学籍管理的相关规定生成学籍。注册学生名单必须与公布的录取名单一致,不得变相替换。严格执行取消“择校生”和“借读生”的规定。严禁依附于自己的学籍,以达到“对自己国籍的认同”。
(五)严格招生纪律。
辅助教学室(中心)和学校要成立相应的招生领导小组和监督小组,保证正常的招生秩序和招生的公平公正。要进一步规范学校招生行为,严格执行招生政策,坚决抵制招生中的不正之风和违纪行为。区教育局将对违规招生、快慢班、违反教育收费有关规定等行为进行严肃查处,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违规的民办学校,要停止当年招生,核减下一年度招生计划,并按照有关规定吊销办学许可证。将义务教育学校招生纳入学校年度考核。秋季学期开学后,各学校必须对本校新生注册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在学期开始后半个月内上报区教育局。区教育局会检查各校特别是民办学校的招生情况与在校新生的一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