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贵阳市工伤医疗赔偿标准
(一)带薪停工
1.标准: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单位按月发放。
2.要求: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的,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后,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二)护理费用
1.标准:
(1)带薪停工期间如需护理,由你单位负责。
(2)伤残评定后需要护理,生活不能完全自理的,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大部分人生活不能自理,占地面职工年平均月工资的40%;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的,为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2.要求:
生活费需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工伤职工按月享受贵阳市医疗康复补偿标准。
二。工伤伤残赔偿标准
贵阳的工伤伤残赔偿标准根据一至十级不同。
(一)一级至四级伤残赔偿标准
1.标准
一次性伤残津贴
伤残津贴=本人工资x 27个月。
二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25个月。
三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23个月
四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x 21个月。
享受月伤残津贴(按月发放)
1、伤残津贴=本人工资×90%
2.二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85%
3、三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80%
4、四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75%
注: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2.要求
保持劳动关系,辞职。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的职工,停止发放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补足差额。用人单位和职工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3.评论
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的月平均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二)贵阳市工伤五、六级伤残赔偿标准
一次性伤残津贴
1、五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18个月。
2、六项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6个月。
伤残津贴
1、五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70%
2、六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60%
注:工伤职工安排工作有困难的,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伤残津贴。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三)贵阳市七级至十级工伤伤残赔偿标准
1.标准
享受一次性伤残津贴:
七级伤残13个月我的工资。
八级伤残11个月我的工资。
九级伤残是我9个月的工资。
十级伤残为7个月本人工资;
2.要求:
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分别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三。工伤死亡赔偿标准
1.丧葬补贴
标准:6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公式:2013年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6。
2.供养亲属抚恤金
(1)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分配给由死亡职工提供主要生活来源且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2)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月30%,老人或孤儿每月10%。
(3)所有受抚养亲属的核定养恤金总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工人的工资。
四。工伤保险赔偿流程
参保人将信息提交给单位;由单位经理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单位经办人员每月1日至25日每周二、周四到稽核部门领取工伤保险医疗费用审批拨付清单,再到社保财务部门领取支票。
五.处理地点
贵阳市社会保险收支管理中心
地址:贵阳都司路12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