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
大连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
2020年大连市城乡居民医保普通参保人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1.9万元、10种儿童血液病和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免疫性血小板减少症、血友病、血友病综合征、4种非肿瘤性儿童血液病、儿童淋巴瘤、神经母细胞瘤、骨和软组织肉瘤、肝母细胞瘤、肾母细胞瘤和视网膜母细胞瘤)、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救助和在保险有效期内,免赔额只扣除一次,以后不再扣除。
索赔部分重疾保险
在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在政策规定的住院或门诊治疗或异地就医发生的合规医疗费用(即符合大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按规定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后,个人累计负担超过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的部分为大病保险理赔部分。其中,参保人员符合异地转诊或急诊急救备案手续,发生的个人负担合规医疗费用按90%计入年度个人负担积累。
分段标准和支付比例
1.普通被保险人的分割标准和比例
2.特殊群体缴费比例
10种儿童血液病、恶性肿瘤、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救助供养人员等困难群体,个人承担的合规医疗费用金额超过起付线的,支付比例为70%。
3.高值药品支付比例
对享受门诊高值药品待遇的城乡居民,超过基本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的购药费用,继续由大病保险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标准支付,高值药品个人自付部分不计入合规医疗费用个人负担。
4.苯丙酮尿症的支付比例
苯丙酮尿症患儿在定点治疗机构的诊疗和特殊食品门诊费用不设起付标准,由大病保险支付70%。
5.重疾保障理赔
全市128个低收入村精准健康扶贫在册人员在城乡居民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在获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后,剩余个人承担的合规医疗费用,再次由大病保险按80%支付,不设起付线和封顶线。
赔偿金额
2020年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补偿不设封顶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