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山东振大社区商业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大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英雄山路1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3MA3ETN8Y53。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鼎川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山东星工坊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工坊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英雄山路1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348919157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康桥(东营)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康桥(东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振大公司与被告星工坊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7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振大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星工坊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欢迎分享,转载请注明来源:聚客百科
评论列表(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