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超过法定医疗期不能上班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合同。
2.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的,根据其实际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至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不满五年的,三个月;五年以上的六个月。(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不满五年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十二个月;(三)十五年以上不满二十年的,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是二十四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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