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企业应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2。除《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工作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本合同期限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