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复旦大学两名研究生和一名博士因校外嫖娼被开除学籍,引发网友关注。
有网友不禁疑惑:“处罚机关是公安,学校怎么知道”?甚至还有一些人为三生“打抱不平”:“谁泄露的消息?学校不知道就不会开除。”
学校第一时间掌握了3人的违法行为。三名学生“走霉运”还是公安机关依法通知学校?俗话说“纸包不住火”,如果人家不知道,除非什么都不做,我们不妨猜猜学校是怎么知道的:
第一种情况:公安机关主动通知学校,是否涉嫌侵犯学生隐私?
首先,卖淫在《治安管理处罚法》中是违法的,明确规定卖淫情节轻微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不属于“情节轻微”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来说,根据情节轻重,嫖娼不一定要拘留,也可能以500元以下罚款了事(这个很重要,大家先有这个概念)。
再来看三个人的处罚:三个人的处罚分别是行政拘留3天,行政拘留10天,行政拘留10天罚款5000元。也就是说,三个人都被行政拘留,没有一个是单纯的罚款。
问题出在“拘留”上。《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七条规定:
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在法律措辞上,“可以”是“应该”的意思,“应该”是“必须”的意思,“必须”这个词几乎不会出现在法律法规中。也就是说,三人被行政拘留后,公安机关告知家属,完全符合规定。
说到这,有些人可能又会产生怀疑。《治安管理处罚法》虽然规定要通知家属,但没有规定通知单位或学校。难道不是通报单位或者学校不符合规定吗?实际上,情况并非如此:
首先,在实际操作中,拘留通知书下面一栏有“家庭”和“单位”两个选项。两个选项的关系是被拘留者可以自由选择,不排除学生主动告知学校的可能。这就是为什么现实中,有的人违法违纪被处罚后,有的派出所通知家属来催人,有的通知单位领导来催人。
其次,除了《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嫖娼处罚外,根据党章和纪律处分条例,对公职人员或党员还有一些警告、严重警告等附加处罚,甚至可以开除公职和党籍。如果三个学生同时是党员,组织关系在学校,那么通知学校也是符合程序的。
第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八十五条规定,“可以到被害人或者其他证人的单位或者住处询问。”除了违法行为,查询的内容自然还包括违法者的个人信息,如姓名、职业、工作或学校等。,可联系单位实施。
综上所述,即使公安机关主动通知学校,程序也完全符合规定。家庭成员中的“家庭成员”范围很广,包括学校、单位等。,并可联系所在学校进行信息核实;如果是党员,也是需要告知组织关系所在单位的,不存在程序违规的问题。
第二种情况:学校报警寻人。三人是在校学生,学校有责任和义务管理,而三人被拘留3-10天。他们的人身自由和通信受到限制,学校在此期间无法联系学生。最好的办法是报警。
报警后公安机关会找人,因为拘留了什么,什么时候拘留的信息,学校自然是掌握的。
其实这种“乌龙”事件很常见。比如泉州有个人曾经报警,说他的同事已经失联五天了。接警后,民警到住处找人,没有找到。事后,他们通过警察系统找到了这个人。日前,他因酒驾被拘留14天,被关在看守所。
从三人被开除的决定来看,决定是学校保卫处做出的,所以不排除保卫处牵头掌握情况。可能是保卫处找不到人后报警找人,事后核实是嫖娼被拘留。
写在最后:综上所述,无论是办案机关主动告知,还是学校追查到某人后对情况的掌握,都是符合规定的。出轨几乎是不可能的,所以只能说“不伸手必被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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