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印件作为证据的效力

复印件作为证据的效力,第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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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生活中,熟人之间避免不了经济往来,所以有借条、借条等单据。有时,基于一些未指明的因素,这些在书证中起重要作用的原件丢失或找不到了。但手里只有复印件,于是产生了一个问题:如果发生纠纷,提起诉讼,这些“复印件”能否作为有效证据?怎样才能把“复印件”变成有效证据?

请看下文: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客观事实,即在诉讼过程中用于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明文规定,证据有以下几种: (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证人证言;(五)当事人的陈述;(六)评估结论;(七)勘验笔录。以上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该法第68条还规定,书证应当提交原件。

从上面可以看出,向法院提起诉讼时,需要向法院提交原始证据作为案件的证据。①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规定:“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副本、照片、复印件和节录本。”

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十八条规定:“证据材料为重复材料,提供者拒绝提供原件或者原件线索的。没有其他材料证明,对方当事人拒不承认的,不得作为诉讼中认定事实的根据。”

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条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保留原证据或者自行提供原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实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据此,在原始证据材料灭失的情况下,法院应当提供与提供者无利害关系的知情人、证人等相关证据,以及复印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九条规定,对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进行质证时,当事人有权要求出示原件或者原物证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出示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经人民法院许可,制作副本或者复制件的;(二)原件或者原物已不存在,但有证据证明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或者原物一致的。

那么,复印件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作为证据呢?

第一,要有其他材料证明;第二,对方承认了文案的内容。只有满足这两条中的一条,副本才能作为有效证据,这是由诉讼证据的三个基本特征决定的。

第一,证据应该是客观的,也就是说证据必须是客观真实的事实,不带任何主观成分,独立于任何人的主观意志,是客观真实的记录。

第二,证据要有关联性,包括两层意思:一是必须与案件事实有某种联系,所以能证明案件事实;第二,证据之间必须有相互印证的关系。

第三,证据要合法。因此,你与杨之间是否存在借贷关系,借条原件是否存在,将起到关键的证明作用,因为借条是借款合同,即借款法律关系的真实记录。

据此,可以看出,用作证据材料的复制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是提供复印件的一方提供原件的原件确认或线索,经查找到原件;

二、有其他文件证明复印件的真实性;

3.另一方确认的副本。

在经济交易中,合同、单据、票证的原件必须妥善保管,增值税等支付凭证的开具和交付必须按照财务制度的要求进行。否则,纠纷产生后,很可能因为你无法举证而败诉,遭受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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