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登记规范》(公运管发〔2012〕333号)第二十条已登记的机动车拆除肢体残疾人辅助器具的,检测岗应当对机动车进行检验,确认是否拆除了用于操作的辅助器具;
符合要求的,在《机动车检验记录单》上签字,内部传递给注册审核岗。登记岗审核机动车变更登记/备案申请表、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机动车检验记录表;
符合要求的,录入备案信息,收回并补发行驶证,向机动车所有人签注登记证明。
一、受理机构
温州公安局交管局(进口车、危化品运输车、校车、中型客车及以上)按人分设区市
二。应用条件
登记的机动车辆装有或拆卸有残疾人辅助操纵装置。温馨提示:机动车需要交验。
三。禁止性要求
(一)变更机动车品牌、型号、发动机型号的,经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批准的可选发动机除外;
(二)改变已登记的机动车外观和相关技术数据,但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四)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
(五)机动车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
(六)机动车被盗或者被抢的;
(七)不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
四。申请材料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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