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登记规范》(公运管发〔2012〕333号)第二十条已登记的机动车拆除肢体残疾人辅助器具的,检测岗应当对机动车进行检验,确认是否拆除了用于操作的辅助器具;
符合要求的,在《机动车检验记录单》上签字,内部传递给注册审核岗。登记岗审核机动车变更登记/备案申请表、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机动车检验记录表;符合要求的,录入备案信息,收回并补发行驶证,向机动车所有人签注登记证明。
浙江省温州市注册登记机动车安装或者拆卸肢体残疾人辅助器具的(机动车需交验),需要更换残疾人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搬运装置的,收费标准为机动车行驶证10元/份;处理时间为10个工作日。文件经处理后,将当场或通过快递送达。具体处理材料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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