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解读

聚客2022-06-03  34

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 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解读

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
。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职工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后,

1、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含延长缴费至15年)

可以申请从城乡居民保险转为城镇职工保险,按照城镇职工保险办法统筹发放相应待遇。

2.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

可以申请城镇养老职工保险,转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符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条件的,按《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支付相应待遇。

参保人员需要办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手续。

1、根据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有关规定确定待遇领取、

2.在待遇领取地领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养老保险关系。

3.完成系统连接程序。

当被保险人申请系统连接程序时

1.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

退休中;城镇职工保险名额的办理

2.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移。

申请城乡居民医保待遇转移,参保人在同一年度内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重复缴费年限(按月计算)只计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相应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返还给本人。

参保人不能同时领取城镇职工和居民养老保险。对同时领取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应当终止其城乡居民保险关系,将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余额返还给本人,以及其已经领取的养老金;城乡居民养老金返还与否,从城乡居民保险个人账户余额或城镇职工保险基础养老金中扣除。

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参保人员在同一统筹范围内的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期间,只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资金。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跨统筹范围流动的,参保人应当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基金。从机关事业单位流向企业的参保人员,在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转移资金。被保险人经组织批准由事业单位转入企业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到企业参保地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社会保障经办机构;

被保险人因辞职、辞退等原因离开机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到户籍所在地养老企业职工基本保险和社保经办机构。今后在户籍所在地以外就业的,基本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按有关规定执行;

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在离职和保持人事关系期间,可暂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正式离职后,根据再就业情况,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按上述办法转移接续。

参保人员跨统筹范围或者从机关事业单位流向企业的,个人缴费部分按照计入本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储存额总额计算转移;单位缴费以改革后各年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个人缴费和单位缴费的转移按国办〔2009〕66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其中,改革前参加养老企业职工基本保险的参保人员和改革后参加养老机构基本保险的参保人员,在企业保险期间按照上述办法转移接续养老基本保险关系。

改革前参加养老保险试点的原地方机关事业单位,改革后纳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想详细了解《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
可以看看养老金和养老金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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