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政策的通知(节选)
批准调整员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措施
自2019年5月1日起,以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个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本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超过全省上年度平均工资300%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上年度全省平均工资60%的,以上年度全省平均工资的60%作为个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个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的核定期为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
调整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政策
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可在全省全口径平均工资的60%至300%之间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全省全口径平均工资执行期为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
社会保险特殊指标的过渡措施
核定当地职工个人缴费的上下限,采取过渡性措施。其中,2018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高于全省平均工资的市(州)、县(市)使用2018年全省平均工资;低于全省全口径平均工资的市(州)、县(市),从2019年到2021年分三年过渡到全省全口径平均工资。
2018年,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5533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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