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公积金提取条件

咸宁公积金提取条件,第1张

湖北咸宁:购房最高补10万,可申请一次性提取父母、子女公积金

“咸宁发布”微信官方账号消息。6月22日,湖北省咸宁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地方财政局、咸宁市税务局、国家税务局、住房公积金中心等六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咸宁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的通知》。在咸宁市区购房,最高可享受10万元财政补贴。

《通知》从购房财政补贴、加大融资信贷支持、加大住房公积金支持力度等八个方面出台了相关支持政策。坚持“房住不炒”的定位,实现了稳定地价、房价、预期的目标。

对购买市区新建商品住房的购房人,90平方米(含)以下每套补贴1万元;购买90㎡以上每套补贴2万元。符合国家生育政策的,二孩家庭每套额外补助0.5万元,三孩家庭每套额外补助1万元。

在咸宁,全日制博士、高级职称,全日制硕士、副高级职称、高级技师,全日制本科、中级职称、技师,全日制大专、高级工,首次就业,两年内创业的,分别给予10万元、6万元、4万元、2万元的住房补贴。

《通知》加大了住房公积金对居民住房需求的支持力度,最高贷款额度由50万元提高到60万元。异地缴存职工在咸宁买房,也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在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申请公积金贷款或在购买自有住房时提取余额的,还可以申请一次性提取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余额(账户预留100元)。

通知还调整了首付比例,首套房首付比例调整为不低于20%,二套房调整为不低于30%。

据了解,《通知》自下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一年。各县市可参照当地实际情况。

关于促进咸宁市房地产市场

稳定健康发展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坚持“房住不炒”定位,实现稳定地价、房价和预期的工作目标,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激发市场活力,促进城市房地产市场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是实施住房补贴

对在市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给予购房补贴。购买90平方米(含)以下每套补贴10000元;购买90㎡以上每套补贴2万元。符合国家生育政策的,二孩家庭每套额外补助0.5万元,三孩家庭每套额外补助1万元。

在咸宁,全日制博士、高级职称,全日制硕士、副高级职称、高级技师,全日制本科、中级职称、技师,全日制大专、高级工,首次就业,两年内创业的,分别给予10万元、6万元、4万元、2万元的住房补贴。

以上补贴政策以家庭为单位,按照优待原则只能享受一次补贴,不允许重复享受。实施细则由市住建局会同市财政局及相关部门制定。资金由市财政先行统筹,按现行财政体制分级管理,纳入市区财政系统统一结算。

第二,加大融资和信贷支持力度。

金融机构要支持房地产企业合理的信贷需求,不要盲目抽贷、断贷、压贷。主动适应信贷政策,建立银企对接机制,盘活企业存量资产,为项目贷款展期或新增开发贷款创造条件。

引导金融机构大力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购买首套普通商品住房的居民家庭,首付款比例不低于总房价的20%,第二套及以上不低于30%。目前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按照首套不高于4.8%、二套房不高于5.05%的标准执行。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市场变化调整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

对拥有一套住房并结清相关购房贷款的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贷款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的,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首套房贷政策。

第三,加大住房公积金支持力度。

在不高于购房合同总价80%的前提下,夫妻双方正常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双职工家庭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上限由50万元提高至60万元;职工用一套住房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后提取的,取消原“提取额度与贷款额度之和不高于贷款额度上限”的规定;在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申请公积金贷款或在购买自有住房时提取余额的,还可以申请一次性提取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余额(账户预留100元)。

异地缴存职工在市区购买自有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取消原在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的限制。

第四,调整市场供应节奏

对市区房地产开发实行土地和商品住房总量控制,每年供应规模根据城镇化进程,参考土地存量、商品住房库存和上年销售量确定。优先保障设施完善、除污较好地区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供给,鼓励开发规划布局合理、配套齐全、绿色生态的优质房地产项目。

五、调整商品房预售许可条件

规划层数在6层(含)以下的新建商品住宅项目建设至地面以上一层顶部,7至12层(含)的新建商品住宅项目建设至地面以上三层顶部,13层(含)以上的新建商品住宅项目建设至地面以上六层顶部,即可办理预售许可证。

不及物动词加大税收支持力度。

房地产开发企业确实存在阶段性困难。经企业申请,税务部门批准,当期纳税可以延期,但最长不超过三个月。税务部门应积极引导符合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退税。

七、规范中介市场秩序。

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中介机构服务收费行为和标准,引导开发企业和房地产中介机构将服务收费控制在房屋销售总价的4%以内,加大对房地产中介服务市场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积极营造健康有序的市场环境。

八、规范商品房销售价格管理。

进一步加强商品房价格备案管理,引导开发企业合理定价,禁止低价倾销、降低标准和质量、价格欺诈等违法行为。销售过程中确需调整备案价格的,申请调整的间隔时间不得少于6个月。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一年。各县市可参照当地实际情况。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执行期间,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咸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咸宁市财政局

咸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咸宁市地方财政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局咸宁市税务局

咸宁住房公积金中心

2022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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