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离婚预约办理条件及材料
处理条件
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夫妻双方至少有一方为东莞市户籍的,可以到东莞市婚姻登记处办理离婚登记。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离婚登记:
(一)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二)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3)他的婚姻登记不是在mainland China办理的。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查验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查询有关情况。当事人确实愿意离婚,并就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协议的,应当当场登记,出具离婚证。
所需材料
(1)双方的户口簿和身份证(A4规格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当事人不能提供集体居住的户口簿首页的,可以提供加盖户口簿保管人公章的首页复印件和本人页原件);
(2)提交近期2寸单人半身免冠照片两张;
(3)双方签字的离婚协议书(在婚姻登记员面前签字)一式三份;
(4)双方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并对子女抚养、财产和债务处理等事项表示一致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