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疫情防控中工伤认定工作的补充通知
一是延长工伤认定申请时限。
(一)延长用人单位申请工伤认定的时限。
职工在2020年1月23日30日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在疫情防控期间因用人单位复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用人单位申请工伤认定的时限可以延长至本市宣布疫情防控结束后30日。
用人单位依照前款规定提出职工工伤认定申请的,不受《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的限制,其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二)延长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和工会的工伤认定申请时限。
自2020年1月23日起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未满一年的,以及疫情防控期间因用人单位复工造成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受伤害职工一年有效时限, 其近亲属和工会组织申请工伤认定的时限不包括2020年1月24日至本市宣布疫情防控结束之日。
二、申请工伤认定的其他途径规定
疫情防控期间,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以向应当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人社行政部门联系并上传相关信息,人社行政部门应当确认收到其提交的工伤认定申请。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受理范围的,人社行政部门应当及时作出受理决定;材料不符合受理范围或者不齐全的,人社部门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或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自本市宣布疫情防控结束之日起15日内,工伤认定申请人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正式提交相关材料。
疫情防控期间,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无法提供工伤认定申请材料的,工伤认定申请人可以参照前款向应当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人社行政部门提交书面说明,人社行政部门可以按照补充材料的方式确认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行为。自本市宣布疫情防控结束之日起15日内,工伤认定申请人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正式提交相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