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工伤康复管理办法》政策解读[S2/]
为完善厦门市工伤保险制度,进一步规范工伤康复工作,在调研学习部分省市工伤康复经验,征求相关单位和部门意见后,我局制定了《厦门市工伤康复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现将《办法》的部分重要内容解释如下:
一、导言的意义和目的
工伤康复是建立预防、康复、赔偿三位一体的工伤保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办法》的出台,首先是为了保障厦门市工伤职工的权益,帮助其更好地恢复和提高生活自理能力、专业劳动能力和社会生活能力,提高生活质量;二是有利于降低工伤费用和工伤对企业的影响;第三,尽可能帮助受伤职工回归家庭、社会和工作岗位,有利于促进家庭和谐,维护社会稳定;四是进一步规范厦门市工伤康复管理,完善康复准入制度、康复评估制度和康复结算办法,维护工伤保险基金安全。
二。配方基础
《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工伤康复服务项目(试行)和工伤康复服务标准(修订版)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30号)、《厦门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
三。主要内容解释
(1)确立了“医疗康复并重”和“先康复后鉴定”的工作原则(第2条)
目前,我市工伤职工对康复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认识不足。实际上,即使是受伤的工人也拒绝康复,并要求直接鉴定。《办法》确立了上述工作原则,就是强调工伤康复的重要性和先行性,杜绝拒绝康复时直接鉴定的现象,实现早期康复干预,使工伤职工更好地恢复和提高生活自理能力、职业劳动能力和社会生活能力。
(2) 界定工伤康复的申请程序并促进雇员的“早期康复”(第7、9和10条)
临床治疗结束后,劳动者应当及时申请康复确认。在治疗阶段具有康复价值的,其所在医院的劳动能力鉴定康复专家可以直接签署初步康复意见,进入康复机构先行康复。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康复价值确认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康复价值确认复审。审查是最终结论。
(3) 确定康复机构的管理事项(第12和13条)
要求康复机构制定工伤康复方案,建立中期评估和终期评估机制,确保工伤职工在康复机构得到有效的康复治疗。同时,协助提前进入康复机构的工伤职工申请康复确认。
(4)切实保障工伤职工在工伤康复中的权益,,明确用人单位用于工伤治疗的合理费用(第18、19条)
明确工伤康复期纳入带薪停工管理;工伤职工在工伤康复期间需要配置辅助器具的,按照辅助器具配置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工伤职工康复住院期间,按照工伤住院标准享受伙食补助;减少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在工伤职工康复治疗期间的待遇纠纷。
(5)制定了厦门市工伤康复服务项目和支付标准(第二十一条)
厦门市工伤康复服务项目及支付标准共有104项服务项目。这将解决我市工伤康复结算制度单一、费用标准低的实际问题,充分调动康复机构的积极性,充分发挥工伤康复的作用,促进工伤保险基金的合理使用。
四。实施期
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