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护理假7天。
根据《山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
女职工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休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的,每多生一个婴儿,产假增加15天。符合法律法规生育子女的夫妻,女职工产假增加60天,男职工护理假增加7天。
*扩展内容
根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妇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妇,发给独生子女父母荣誉证。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符合国家、省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制度的夫妻,享受以下奖励或扶助:
(一)从申请当月起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止,每月领取不低于十元的奖励费。奖励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出50%。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奖励费用,由其所在单位从行政经费中支付;企业职工的奖励费,由其所在单位从企业公益金中支付;其他人员的奖励费用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支付。确有困难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给予适当补助。
(二)独生子女父母为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退休时按省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退休补贴,资金由原渠道支付。独生子女父母是企业职工的,退休时,由所在单位按照设区的市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0%发给一次性养老补贴。对农村年满60周岁、符合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条件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奖励扶助。独生子女父母为其他城镇居民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参照部分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给予奖励扶助。
(3)各级人民政府应在信息、资金、技术、培训等方面给予支持和优惠。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农村只有一个孩子的家庭,经济发展有两个女孩已绝育的家庭;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家庭,在扶贫贷款、扶贫项目、社会救济、宅基地分割等方面给予优先考虑。
(四)对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后未再生育、未收养子女的夫妻,以及其他符合特别扶助条件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给予特别扶助。
(五)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且未收养子女的夫妻,原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待遇不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给予高于最低生活保障线三分之一的照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