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条件:
1、受伤(死亡)者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的调整对象;
2.伤(亡)人是石家庄户籍的用人单位职工;
3.申请人是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
4.用人单位必须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提出申请,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必须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提出申请。
申请材料:
1.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领取);
2.需提供有效的书面劳动合同或事实劳动关系证明(如单位有效工作证(卡)、单位盖章的工资表、单位盖章的从事该工作的证明、身份明确的同事证明等。);
3.首诊病历(医学诊断证明)及相关检查报告或职业病诊断证明(鉴定证明);
4.员工身份证或暂住证复印件(验原件);
5.现场证人出具的证人证言(附证人身份证复印件及联系电话)及其他旁证材料(如物证、书证、照片、录音等。).
以下情况应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
1、因执行职务受到暴力侵害的,提交公安机关的相关证明、人民法院的裁决书或其他有效证明;
2、因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申请工伤认定的,应当提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或者司法机关以及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组织出具的相关法律文书;
3.外出期间因工负伤的,提交公安机关证明或其他证明;事故下落不明,因工死亡的,人民法院应当提交死亡证明;
4.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抢救无效死亡证明;
5、在抢险救灾等活动中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提交有效证件;
6.因战、因公致残的残疾军人向用人单位复诊的,提交残疾军人证和当地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及医疗机构旧伤复发的诊断证明;
7.在其他特殊情况下,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过程:
1.用人单位应当自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2.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立即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全的,应当即时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最迟不得超过15日。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最迟应当在收到补正材料后1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认定或者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并自作出之日起20日内,分别送达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和用人单位,同时抄送工伤保险经办机构。
完成时限:60日内做出工伤认定决定。
部门: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处
经办人:陈光荣、冯增智、王君丽
复习方法:实地调查与书面复习相结合。
电话:88625861 88625834 88625907
收费标准: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