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居民医保门诊报销标准
海口城乡居民医保门诊报销
(1)年度起付标准:
10元,50元,,100元,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三级医疗机构,门诊慢性特殊疾病与住院结合。
(二)年度最高支付标准(含一般医疗费用):
60周岁(不含)以下的被保险人500元,60周岁(含)以上的被保险人700元。
(三)参保人员发生的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标准以下的门诊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和参保人员按比例分担: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70%,个人30%,二级定点医疗机构50%,个人50%;三级定点医疗机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30%,个人支付比例为70%。(4)取消每日最高支付限额。
(5)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为普通门诊定点医疗机构。
(6)一般医疗费用按照海南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使用国家谈判药品应预付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