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职工医保门诊报销标准
海口职工医保门诊报销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一)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年度起付标准为10元;二级定点医疗机构年度起付标准为50元;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年度起付标准为100元。结合门诊慢性特殊疾病和住院治疗。
(2)普通门诊(含普通医疗费用)年度累计最高支付标准:在职人员1500元;退休人员2000元,纳入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标准。
(3)参保人员发生的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标准以下的门诊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和参保人员按比例分担:
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70%,个人支付比例为30%;二级定点医疗机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60%,个人支付比例为40%;三级定点医疗机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50%,个人支付比例为50%。
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不符合《海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条例》规定的,普通门诊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每降低1年降低3%。
(4)一般医疗费用按照海南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的有关规定执行。
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
(一)已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结算的院前急救、抢救等医疗费用;
(二)住院期间发生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
(三)超过普通门诊年度最高支付标准的医疗费用;
(四)应当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
(5)应当由第三方承担的医疗费用;
(6)应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医疗费用;
(七)境外发生的医疗费用;
(八)其他不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和标准的费用。
普通门诊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承担的。第三人无力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有权向第三方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