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员工医保报销
起付标准
起付标准又称“起付线”,是指参保人在定点医疗机构享受医疗费用报销前,需要预先支付的费用金额。
截至目前,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当年首次享受统筹基金支付医疗待遇时):在职人员800元,退休人员600元。
支付比例
符合医保规定的医疗费用在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按照医保规定,由医保基金和参保人按比例支付。(缴费比例很多。为了方便朋友,我们会在下面的详解部分以表格的形式列出来。朋友要耐心看完!)
最高支付限额
最高支付限额又称“封顶线”,是指医保基金支付参保人员医疗费用的上限。超过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用,医保基金不再支付。
截至目前,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26万元;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30万元。
第一个保障:基本医疗保险
第二保障:大额医疗费用补贴。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由参保人员自行承担。一个自然年度内,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最高支付金额为30万元,起付标准为6000元;超过当年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的,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报销85%。
参保人在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内的个人自付医疗费用,实行累计计算、分段补助、按次结算,具体分段报销标准为:
门诊报销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一)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年度起付标准为10元;二级定点医疗机构年度起付标准为50元;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年度起付标准为100元。结合门诊慢性特殊疾病和住院治疗。
(2)普通门诊(含普通医疗费用)年度累计最高支付标准:在职人员1500元;退休人员2000元,纳入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标准。
(3)参保人员发生的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标准以下的门诊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和参保人员按比例分担:
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70%,个人支付比例为30%;二级定点医疗机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60%,个人支付比例为40%;三级定点医疗机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50%,个人支付比例为50%。
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不符合《海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条例》规定的,普通门诊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每降低1年降低3%。
(4)一般医疗费用按照海南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