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商业性住房贷款转纯公积金贷款材料
无锡商业用房贷款转纯公积金贷款材料
借款人夫妻及所购住房的共有人须共同办理公积金贷款相关手续,并根据购房情况提供以下资料(原件):
1.贷款申请人夫妻双方及所购房屋共有人的身份证、户口簿(贷款申请人或所购房屋共有人为单身的,只需提供本人材料);
2.婚姻状况证明(贷款申请人或所购房屋共有人单身的,须当场填写婚姻状况声明;申请人因离婚或丧偶而单身的,须提交另一份离婚或丧偶的有效证明);
3.贷款申请人所购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
4.原始商业贷款合同;
5.购房发票或契税完税证明;
6.贷款住房为当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
7.贷款房屋为当地存量房:经房产管理部门备案的存量房买卖合同;
8.《无锡市商业住房贷款转公积金(组合贷款)申请表》(到中心贷款窗口申请或在本网下载打印,并加盖原商业贷款银行印章);
9.无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信息表(当场填写)。
注意:
1.所购房屋建筑面积小于90平方米(含)且所购房屋为首套房的,需提交中心统一档案核对后出具的《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江阴分中心、宜兴分中心由当地房产管理部门出具)。
2.贷款申请人配偶为现役军人的,须提供军官证和部队政治部、军务部或人事部门出具的现役军官证明原件。
3.本市行政区域(含江阴、宜兴)内的缴存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在本市缴存期间已转移到外地的,可提供转出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已缴存36个月以上并加盖业务公章或业务专业章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明细清单原件(均为缴存不满36个月)(夫妻双方均已转移到外地的,须提供)。
4.自2015年4月22日起,符合贷款条件,二次公积金贷款执行基准利率。第二次贷款申请只能在第一次贷款还清后的次月办理。
5.员工家庭有其他情况的,应提供中心要求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