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不予支付范围有哪些
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职工在配置辅助器具(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助听器、轮椅等)时发生的下列五种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1、工伤职工未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或者未经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同意配置辅助器具的费用;
2.非协议组织工伤职工配置、维护、更换辅助器具的费用;
3.工伤职工配置和更换辅助器具的费用超过工伤职工配置项目和定额标准的;
4.工伤职工配置的辅助器具在规定使用年限内的,协议约定由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负责维修更换费用;
5.违反规定更换辅助器具的。
工伤职工因工伤需要配置辅助器具的,经用人单位同意,向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劳动鉴定委员会收到申请后,在60日内作出结论,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职工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确认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确认,再次确认结论为最终结论。
工伤职工配置的辅助器具超过使用年限需要更换的,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可以更换。
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外的协议经办机构配置辅助器具所发生的交通、住宿和伙食费,按照《甘肃省工伤保险异地就医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