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退伍军人职业技能培训政策
1.士兵退役前,其所属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特点和条件,提供职业技能储备培训,组织参加各类院校举办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和高等教育继续教育,以及知识拓展、技能培训等非学历继续教育。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退伍军人工作的部门应当为现役军人所在部队的教育培训提供支持和帮助。(《退伍军人保护法》第33条)
2.国家依托和支持普通高等院校、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专业培训机构等教育资源,为退伍军人提供职业技能培训。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需要就业创业的退役士兵,可享受相应的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等扶持政策。士兵退出现役后,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其就业需要,免费组织其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考核合格的,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或者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并推荐就业。(《退伍军人保护法》第36条)
3.组织所有员工的适应性培训,坚持所有员工回来后立即参加培训的原则。原则上在接到报名后一个月内完成培训,时间不少于5天。自谋职业退役士兵由市县统筹组织,自谋职业转业干部由设区市统筹组织。(宁退伍〔2019〕116号)
4.退休后可按规定选择接受一次免费培训(免学杂费、住宿费、技能鉴定费),培训期间享受生活补贴。培训期限一般为2年,最短不少于3个月。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承担,中央和自治区财政给予一定补助。(宁退伍〔2019〕116号)
5.将退伍军人纳入国家终身职业技能培训政策和组织实施体系,鼓励用人单位定期组织在职退伍军人参加岗位技能提升和知识更新培训。对取得初级、中级、高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退役士兵,按规定给予职业技能提升补贴。(宁退伍〔2019〕116号)
6.中央财政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谋职业退役士兵人数(由地方退役士兵事务部门上报,退役士兵事务部门审核汇总)和中央财政定额补助标准,安排资金用于自谋职业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退休安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7.企业职工参加岗前培训和再培训,取得相关企业培训中心、定点培训机构、行业协会等单位颁发的培训证书的,给予每个企业300元培训补贴;参加安全技能培训并取得相关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给予每个企业800元培训补贴;参加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按不同类别和报名情况给予补贴。(宁就业领导小组〔2019〕1号)
8.企业新学徒制和现代学徒制培训,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给予企业每人每年6000元学徒制培训补贴。(宁就业领导小组〔2019〕1号)
9.符合条件的重点就业群体和贫困驾驶员参加培训后,取得证书(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特殊职业能力证书、培训资格证书等)的培训补贴。)会根据不同的类别和注册情况进行补贴。(宁就业领导小组〔2019〕1号)
10.两名青年学生参加一学期的职业技能培训,给予职业院校(技工院校)每人6000元的培训补贴。对贫困家庭、农村家庭、城镇零就业家庭、残疾人家庭、城镇低收入家庭的子女,每人再给予3000元生活费补助。(宁就业领导小组〔2019〕1号)
11.GYB、SYB、IYB模块对指定培训机构分别给予400元、1200元、1600元的培训补贴,对网络创业培训给予1600元的培训补贴。(宁就业领导小组〔2019〕1号)
12.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扶贫车间等各类生产经营主体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并开展代工培训的,按照每人每月500元标准给予生产经营主体培训补贴,最长不超过6个月。(宁就业领导小组〔2019〕1号)
13.工业企业开展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培训补贴提高20%。(宁就业领导小组〔2019〕1号)
14.对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特殊能力证书)的贫困劳动力、就业困难人员、城市零就业家庭成员、城市低收入家庭受训人员,每人每天补助40元生活费(含交通费,下同),最高补助不超过800元;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给予每人每天20元生活费补助,最高不得超过400元。(宁就业领导小组〔2019〕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