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退役士兵创业政策
1.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投资建设与社会共建的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应当优先为退役军人创业提供服务。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建立退伍军人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在经营场所、投融资等方面为退伍军人提供优惠服务。(《退伍军人保护法》第45条)
2.创办小微企业的退伍军人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享受贷款贴息等优惠融资政策。退役军人从事个体经营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退伍军人保护法》第46条)
3.用人单位招用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伍军人,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退伍军人保护法》第47条)
4.各级政府投资或社会共建的各类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可设立退伍军人特区。有条件的地区可设立退伍军人专项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按规定落实经营场所、水电减免、人力资源、投融资、宣传推广等优惠政策和服务。对达到自治区级退伍军人创业孵化基地建设标准的,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宁退伍〔2019〕116号)
5.对符合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条件的复员退伍军人自主创业,可申请的创业担保贷款最高额度由15万元提高到20万元。按照现行贴息政策,每笔贷款的贷款期限不超过3年,累计次数不超过3次。(宁退伍〔2018〕11号、宁退伍〔2020〕4号、宁退伍〔2019〕116号)
6.退伍军人创办的促进就业的小微企业,当年新招人数达到企业现有职工人数的25%(100人以上企业为1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符合条件的,可给予最高300万元的小微企业担保贷款,贴息利率为借款合同签订之日基础利率的50%。每笔贷款最长贷款期限为2年,累计贷款次数不得超过3次。(宁退伍〔2019〕116号)
7.降低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将新招用符合条件人员比例降至现有员工的15%,100%以上员工比例降至8%,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最高300万元。(郑宁[2020]4号、郑宁[2018]11号)
8.自谋职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注册个体工商户之月起,3年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的限额扣除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实施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税)发〔2019〕381号、宁退伍发〔2019〕116号)
9.自谋职业的转业干部从事个体经营,持师级以上部队出具的转业证明的转业干部,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宁退伍〔2019〕116号)
10.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的,自税务登记之日起3年内,其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财税〔2016〕36号附件3)
11.对年应纳税额在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减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季度纳税不超过9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暂免征收增值税。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季度纳税不超过30万元)的缴费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水利建设基金。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季度纳税不超过9万元)的小微企业,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宁〔2017〕77号)
12.如我区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并持有就业创业证(注明“企业吸税税收政策”)的人员,税额标准上浮30%,即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按照每人每年7800元的定额标准依次抵扣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实施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蔡宁(税)发〔2019〕381号)
13.退役军人可在创业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免费创业培训。(宁退伍〔2019〕116号)
14.各级政府投资或社会共建的各类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可设立退伍军人特区。有条件的地区可设立退伍军人专项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按规定落实经营场所、水电减免、人力资源、投融资、宣传推广等优惠政策和服务。对达到自治区级退伍军人创业孵化基地建设标准的,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宁退伍〔2019〕116号)
15.创业载体,比如政府投资发展的孵化基地,安排一定比例的名额,免费提供给重点群体,比如退伍军人。(郑宁[2018]11号、郑宁办[2019]2号、郑宁[2020]4号)
16.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办公室审核申请材料后,征求市场监管、税务等相关部门的意见。并会同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对申报的创业孵化基地进行综合评估,选择1-2个创业孵化功能强、管理运作规范、孵化效果明显、带动就业较多、在全区具有示范和带动作用的创业孵化基地。自治区退伍军人事务办公室将以正式文件命名并授予“自治区退伍军人创业孵化基地”,对各市评定的市级退伍军人创业孵化基地,自治区将对优选的三个给予20万元的奖励。补贴资金主要用于增强创业孵化基地的孵化功能,不得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和对创业实体和个人的孵化进行直接补贴。(宁退伍〔2019〕101号)
17.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办公室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每三年组织一次对自治区退役军人创业孵化基地的评审。复检合格的,保留基地标志;复审不合格的,取消该基础标志。(宁退伍〔2019〕1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