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县重大疾病补充医疗保险主体
更新时间:2021年4月28日
已在长沙县缴纳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含由财政支付)且处于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待遇有效状态的参保居民。
参保人当年(以出院日期为准)的普通住院(含单病种住院和合规意外伤害住院)、重疾住院费用、经批准的特殊药品费用,在享受基本医疗、重疾保险、商业保险等医疗保险待遇后,符合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个人自付医疗费用、医疗保险目录内乙类自付医疗费用、住院起付线费用,累计达到二次补偿保险起付线(3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