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领婚姻登记证的条件和程序
当事人遗失、损毁婚姻登记证,或者婚姻登记证上的个人信息与现行有效身份证件上的个人信息不一致的,可以向原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发婚姻登记证。
(一)补领婚姻登记证的条件
1.婚姻登记机关有管辖权;
2.当事人依法登记结婚或者离婚,至今仍维持该情形的;
3.当事人在内地婚姻登记机关结婚或离婚;
4.当事人持有相关有效身份证件;
5.当事人持有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或者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或者封存的婚姻登记档案复印件;
6.当事人本人向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二)补领婚姻登记证的证明材料
1.内地居民提供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婚姻登记证原件。
2.现役军人提供军官证、居民身份证和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
3.加盖原婚姻登记机关或档案保管部门公章的婚姻登记档案复印件或“档案遗失证明”等其他证明材料;
4.证件信息或人员身份发生变更,导致现身份证信息与登记档案信息不一致的,应提供主管机关出具的相关变更证明。
当事人无法提供集体户口的户口本首页原件的,可提供加盖户口本保管单位公章的首页复印件和本人页原件;居民身份证过期或遗失的,可持有效临时身份证办理。
5.照片。申请补领结婚证的,双方当事人应提供3张2寸近期大半身免冠红底照片;申请补领离婚证的,申请人应当提交近期二寸单人半身免冠红底照片两张。
(三)补办婚姻登记证(结婚证、离婚证)的程序
初步审查-验收-审查-认证
1.申请人向原婚姻登记机关或者户籍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补发申请,并附证件和证明材料;
2.婚姻登记申请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3.申请人应当填写《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声明人”一栏的签名应当由声明人当着监誓员(婚姻登记员)的面填写并按手印。受他人委托的,受托人应当在“申报人”栏内签署委托人姓名和受托人姓名,并按指印书写当日日期。
4.婚姻登记员对申请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补发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离婚证);不符合顶替条件者不予录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