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登记的条件和程序
(一)离婚登记条件
1.婚姻登记机关有管辖权;
2.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
3.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当事人持有所需的有效身份证件和证明材料。
5.双方必须完全自愿同意离婚;双方就子女抚养、财产处置、债务等事项达成协议;
6.他的结婚登记在mainland China办理。
(二)离婚登记证明
1.内地居民离婚登记
(1)内地居民需提交户口簿和身份证;
(二)现役军人需提交军官证和居民身份证;团级以上政治部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2.双方结婚证(原件);离婚协议书(一式三份);男女均提交两张2寸大单近期半身免冠红色背景照片。
(三)离婚登记程序
申请-受理-冷却期-审查-注册(认证)
1.申请。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共同向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内地婚姻登记机关签发的结婚证书;
(二)符合《婚姻登记法》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五条要求的有效身份证件;
(3)婚姻登记处填写的《离婚登记申请书》。
2.接受。婚姻登记员应当根据婚姻登记法典的有关规定,对当事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在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初审无误后,出具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不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不予受理。当事人要求出具不受理离婚登记申请通知书的,应当出具。
3.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出具《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之日起30日内,不愿意离婚的任何一方,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如有遗失,需书面说明)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后,出具《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存根联)一并归档。
离婚冷静期届满后30日内,双方未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领取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4.复习。离婚冷静期届满后30日内(如果该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届满日),双方应当持《婚姻登记法典》第五十五条第(四)项至第(七)项规定的证件和材料,共同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出具离婚证。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按照《婚姻登记规范》规定的程序和条件进行审查。不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办理。当事人要求出具不予办理离婚登记通知书的,应当出具。
5.注册(认证)。婚姻登记机关应当按照婚姻登记的规定进行登记,发给离婚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