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人才公寓运营管理要求
人才公寓运营管理
(1)已认定为人才公寓的项目,经营年限原则上不得低于10年。因企业倒闭、房屋征收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人才公寓项目无法继续运营的,可自动退出人才公寓项目。
(2)市本级政府规划的人才公寓项目,重点为各类符合条件的人才提供住房,实行市场化运营管理。产权人选择有资质的运营公司提供日常维护、收租、物业管理等服务;区、县(市)政府筹建的人才公寓项目纳入全市人才公寓管理体系。在优先满足本地企业和各类人才租赁需求的基础上,为全市人才提供服务。
(三)政府建设的人才公寓租金收入,按照非税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模式缴入市、区国库;对享受住房租赁市场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建设租赁住房作为人才公寓的(含原土地非独立经营区域和原土地独立经营区域的产权),租金收入按2: 8的比例缴入市、区国库。
(四)承租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合理使用人才公寓,按时缴纳租金及其他相关费用,不得出借、转租,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用途,不得擅自装修房屋。承租人退租或者中途退租的,应当与运营机构协商解决后续事宜,运营机构应当配合管理部门做好信息维护工作。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相关补贴,可继续租赁公寓:
1.在我市失业的;
2.参保身份由市属企业变更为市属事业单位或省级;
3.在我市购房(以不动产权利实际备案登记为准);
4.享受我市其他住房保障补贴和生活补贴;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租赁合同终止,运营机构收回出租房屋。
1.转租(出借)给他人;
2.改变承租人公寓的用途;
3.擅自毁坏或者装修承租人的公寓,并拒绝恢复原状的;
4.无正当理由连续3个月以上闲置人才公寓,或未按规定支付租金及其他相关费用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