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死亡证在哪里开具?
死亡证明在哪里开?
医疗卫生机构治疗无效死亡人员的《死亡证明》,由医疗卫生机构出具。
家庭、养老服务机构等有明确监护的场所正常死亡人员的《死亡证明》,由当地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出具。
非正常死亡,未在医疗卫生机构治疗的,由公安部门出具。
办理死亡证明申请材料
(一)人口死亡申报表(由发证机构或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空白表,也可在卫生行政部门网站下载打印);
(2)死者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户口簿、港澳台身份证明、外国人护照等。;
(3)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户口簿、港澳台身份证明、外国人护照等。;
(4)死者病历、健康检查报告等材料的复印件(非必需品尽量提供);
(5)其他说明:
1.新生儿死亡的,可提交出生医学证明或母亲出生医学证明、母亲产检病历等证明材料代替第(2)项。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死者生前所在机构(养老服务机构等有明确监护关系的场所)、工作单位等。可以出具死者情况说明,指定人员办理死亡证明。
(一)死者没有直系亲属或者旁系亲属;
(2)死者有直系或者旁系亲属,但无法及时取得联系的;
(三)死者有直系或者旁系亲属,但拒绝为死者申请死亡证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