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住宅补偿补贴项目及费用
1.搬迁津贴
被征收人和承租人直接管理的公有住房搬迁时发生的搬迁补助费,包括搬迁费和设备搬迁费。搬迁费用按照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计算;设备搬迁费根据被征收房屋内管道燃气、空调制、固定电话、有线电视、热水器、宽带网络等设备的情况,参照市场收费价格计算。
2.临时安置补贴
房屋被征收后用于安置过渡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按照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计算。
实行货币补偿的,一次性支付12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产权调换的,应当按照产权调换协议约定的临时安置期限和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支付。
3.其他补贴
(一)被征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及同一户籍的直系亲属患重大疾病,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区人民政府可给予补助。
(二)被征收人和直管公房承租人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符合救助条件的,区人民政府可以给予补助。
上述补贴的具体标准由区人民政府制定。
二。关于非住宅房屋
(一)设备的拆卸、安装、搬运和更换费用
1.征收生产用房时,设备的拆除、安装和搬运可给予不超过房地产评估价8%的搬迁费。
征收其他非住宅房屋时,可给予不超过房地产评估价4%的设备搬迁费。
专用设备设施的搬迁费由有关各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专门机构评估确定。
2.对不能搬迁或搬迁后不能继续使用的设备的补偿,由双方按照重置价格重新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专门机构评估确定。
(二)征收直管公有非住宅房屋的支付比例
政府规定征收租金标准的直管公有非住宅房屋,双方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未约定分配比例的,结合租赁合同期内的实际使用年限,按照下列规定确定支付比例:
1.不足1年的,按房地产评估价的100%支付给产权人;
2.1年以上2年以下的,房产评估价的90%支付给产权人,10%支付给承租人;
3.超过2年不满5年的,房产评估价的80%支付给产权人,20%支付给承租人;
4.5年以上10年以下的,房产评估价的60%付给产权人,40%付给承租人;
5.10年以上不满15年的,房产评估价的50%付给产权人,50%付给承租人;
6.15年后,房产评估价的40%支付给产权人,60%支付给承租人。
(三)非居民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磋商
协商解决非住宅停产停业损失的,按照《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规定执行。
区人民政府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制定非住宅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协商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