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公积金购房合同提取指南(条件+材料+额度)
武汉住房公积金首套自住住房租赁合同提取指南
1。处理时间
且职工配偶购买的首套自住住房为本市新建商品住房的,自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签订购房合同之日起12个月内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2。处理条件
(1)职工及配偶符合首套自住住房条件;
职工及配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符合办理首套房条件:
且职工配偶在2010年3月8日(含)以后在公积金系统无购房记录;
且员工配偶在2010年3月8日(含)以后无委托扣款记录;
2010年3月8日(含)以后,职工及配偶无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含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
注:首套自住住房定义中的2010年3月8日以现行住房公积金系统记录的提取和贷款信息为准,不区分中心城区和新城区。
(2)商品房购房合同在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的登记状态为“已备案”;
(3)住房未申请公积金贷款或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
3。所需信息
(1)身份证明材料:本人身份证、ⅰ类银行卡;
(2)婚姻证明材料:已婚职工提供配偶身份证、结婚证;离异职工可提供法院判决书、离婚证、离婚协议书;丧偶职工提供配偶死亡证明。
(3)《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
4。提取时间
申请时间为自购房合同签订之日起12个月内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5。提款金额
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购买总价和账户余额;且职工配偶公积金账户应保持余额在100元以下。
6。搬运地点
分行或受委托银行网点
7。注释
(1)当前提取金额不超过购房总价款的,凭该房屋产权证满三年后方可继续提取,且该房屋家庭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购房总价款;
(2)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的购房人仅为职工及配偶,与他人共同购房的,不能提取;
(3)职工及配偶自购房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内单方面办理了购房合同撤销手续的。配偶办理撤回时,购房合同撤回生效期限已过,配偶不能再办理购房合同撤回。且员工配偶在符合办理条件时可根据各自的时间和频率办理,提取金额累计计算。大部分业务可以在委托银行网点办理。如需到分中心办理业务,请先网上预约。
8。咨询方法
如仍有疑问,可拨打12329热线咨询。